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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第十一中学章程

阅读次数:6490 次 作者:池州市第十一中学 来源:池州市第十一中学 发布时间:2023-11-0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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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池州市第十一中学,一脉相承于百年老校——安徽省贵池中学。1902年贵池县立高等小学堂在九华街县署废址(今池州市秋浦中路109号)创立,1926年升格为贵池县立初级中学,1949年与安徽省立贵池中学(抗战胜利后由湘西复员回皖的国立八中主体更名)合并组成皖南区贵池中学,1952年易名为安徽省贵池中学, 2005年安徽省贵池中学秋浦分校在百牙东路69号筹建,2006年5月安徽省贵池中学秋浦分校建成办学,2009年9月更名为池州市第十中学,2010年8月迁回至贵池中学老校区并更名为池州市第十一中学,隶属市教育局管理,2014年6月与池州一中脱钩正式独立办学。

学校是“全国中小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中国好老师公益行动计划基地校”、“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省体育传统项目(足球)学校”、“池州市人民防空教育基地”、“池州市文明单位”、“池州市文明校园”、“池州市体育传统项目(篮球)学校”,与韩国求礼中学和求礼女子中学签约结为友好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适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教育现代化的需要,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促进学生适性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并按章程管理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池州市第十一中学;英文表述为Chizhou No11.MiddleSchool;住所地为池州市秋浦中路109号,邮政编码为247000。

第三条 学校为三年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校隶属于池州市教育局,经池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办学理念:“向善向上,适性成长”;

校训:善 、谨 、勤、 实;

培养目标:育向善之人 教向上之才 ;

办学目标:向善以立德、树人以上进,办成一所师资水平高、课程建设实、学校文化优和学生素质好的全市示范、省内一流的品牌初中;

发展愿景:教师仁爱创新,课程丰富多彩,课堂鲜活高效,校园灵动温暖,学生向善向上;

学校精神:十一十一  自强不息。

十一中人的“五个认同”:

学生:学校认同---我们由衷的高兴是十一中学子;

新教师:身份认同---大家知道我们是谁;

骨干教师:业绩认同---大家认可我们名副其实;

资深教师:品质认同---大家佩服我们数十年如一日;

管理团队:服务认同---大家肯定我们身正心正行动到位。 

第五条 校徽

               

第六条  校旗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八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池州市第十一中学总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池州市教体局机关党委。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5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

第九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根据党员分布情况,下设若干个党支部,以便更好地落实和开展工作。党总支下设党建办公室,协助书记管理党务,协调各支部开展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保证监督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努力提升“向上向善 全面育人”的党建特色品牌内涵与引领作用,深化党建与育人融合,强化立德树人与使命担当同频共振。

学校依靠党总支,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聘任。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教研组长和年级组长受邀可列席。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工会、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团委等机构和处室,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党办、工会及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兼任该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评和职称晋级等考评小组,由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成员,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意见,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学校工会、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考核、教育科研成果、论文审定及教师指导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党总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议、妇代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制度,集思广益,协同管理,科学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现。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过半数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调整,暂缓实施或冻结建议,如有必要,可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班级、年级和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畅通家委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及与学生相关的事项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的渠道和机制。学校相关处室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五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校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七条 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和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委托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改进和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加强校舍、交通、消防、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教职工和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池州市委教体工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校际党组织结对联建以及联盟校教育教学结对共建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活动联建,互学互促、共同发展的目标。积极开展校际和国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深化与签约友好学校韩国求礼中学、求礼女子中学的合作交流。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是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实现学校内涵发展的根本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方针确定为: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以师德建设为灵魂,进一步加强教师岗位责任感;以教科研为先导,进一步加强教师反思和实践能力;以培训研修为手段,进一步提高教师课程实施和创新能力;以教研教学实绩为抓手,进一步激励教师持续发展和高位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实行教师全员聘用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每三年一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自聘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确定,一年一考核一聘用(或解聘)。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定岗、定责、定薪资。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医保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教师专业发展规划,以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专业持续提升、科科有名师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师德规范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评优评先、职称晋级和奖励性绩效发放的依据。学校实行教职工绩效工资方案,按照《池州十一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修订)》计发。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别是触碰有偿家教、乱订教辅、体罚侮辱学生等师德红线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不侮辱学生人格和尊严、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育向善之人  教向上之才”,是学校的培养目标。促进不同学生的共同发展,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

第三十九条 学校落实好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特长发挥。学校从学生品行、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学习态度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把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努力让每一个学生在十一都得到发展,不同的学生在十一中得到不同的发展,实现“向善向上,适性成长”的办学理念。每学年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秀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通过设立“品行优秀奖”、“学习勤勉奖”、“文明礼仪奖”、“出勤优秀奖”、“体艺优秀奖”和“学业优秀奖”,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优点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积极营造团结和睦的同学关系,预防校园欺凌,护航学生成长。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文化、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都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 开齐、上足、教好国家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通过走班选课的方式实施校本课程。认真落实“五项管理”等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课后服务,努力探索个性化作业与个性化课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向善向上、适性成长。

第四十八条 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构建专家引领、同伴互助、自我反思的研修文化,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全体教师从初中学生差异性大和均衡分班的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学生,激发和保持学生学习动机,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坚持讲想练结合和分段式小步走、步步为营的课堂教学策略。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五个好”,即课上的好 、题选的好 、个别辅导做的好、时间使用的好以及师生关系好。

第五十条 结合校本课程建设,关注学生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教师和家长特长,大力提升学生社团工作水平,丰富学生体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办好“十一”创新社、“旋风” 足球队、天琴音乐社、樟树下动漫社、灵动舞蹈、“绳彩飞扬”社和薪火篮球社等多个学生社团。

第五十一条 每学年举办具有学校素质教育品牌特色的文体节和秋季体育运动会,每学年举办七年级广播操比赛和跳绳比赛,八年级“校长杯”校园足球赛、汉字听写大赛、英文歌曲大赛和物理知识竞赛,九年级篮球赛。坚持做好七年级新生入学队列训练和八年级全员研学旅行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致力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与管理服务水平。在已有的科技创新特色的基础上,开展STEAM教育,进一步培养学生跨学科的综合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着力改进实验教学设备,建立理化生数字化实验室,大力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第五十三条 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国防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提升医务室建设标准,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建好学生健康档案。

第五十四条 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师资专业水准,提升“心灵氧吧”的工作水平和设备设施,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和心理辅导台账。   

第五十五条 在已获得“池州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的基础上,依托法治副校长和法律顾问等资源,进一步推进法治教育,创建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

第五十六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构建“向善向上”的德育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五十七条 注重落实“双减”政策,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讲究教法,注重学效。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注重个性化课程开发、拓展和延伸,真正把学生的负担减下来,把教育教学质量提上去。

第五十八条 着力突破课堂教学改革、特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的培养,以及校本课程实施和书香校园建设等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章  财务和校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每年度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的要求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财务会计负责预算内支出的审核工作,对是否符合财经纪律、是否符合预算要求予以把关。

财务工作必须相互制约,钱帐分离。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的“联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为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规范,学校从社会聘请资质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年度预决算编制、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年都进行一次。审计工作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相关人员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实行校产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动产的出入均要备案登记,做到有借有还,过时、损毁校产一律按要求报废。

第六十三条 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激光枪馆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维护,保持校舍完好安全。

第六十四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确保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办公室审核、学校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才能生效(试行)。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中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废除,本章程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制度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3日党总支委员、行政干部和教代会代表联席会议修订通过,报池州市教体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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