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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十一中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阅读次数:1647 次 作者:池州市第十一中学 来源:池州市第十一中学 发布时间:2023-10-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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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的安全组织和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要以“完备预案、严格申报、全程关注、确保安全”为指导思想。按活动路线分为校内和校外两条线,按规模大小分为大规模和小规模分别落实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2、建立活动安全管理组织系统。组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安全工作总负责人,活动组织部门对活动安全具体负责,是活动安全工作的具体操作者。班级集体活动,班主任为安全具体负责人。

3、完善活动方案制订和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呈报制。每一个活动(含校内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都需制订活动方案和临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并及时呈报。班级或年级组或团队组织的校内外活动必须呈报主管领导审核,校安办主任批准。

4、有关特异体质学生活动的管理。人学之初,班主任要提示和督促有关家长将孩子特异体质的具体情况记人登记表。班主任应向科任教师特别是体育老师告知本班特异体质学生的情况。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已知情况,禁止安排或限制特异体质学生参加不适合的活动。

5、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必须选择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安全的场所,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书。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6、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7、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8、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9、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10、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其他各类社会庆祝活动原则上也不组织学生参与,个别确需在校生参加的,须经校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人数,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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