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制度
1、上课铃一响,体育教师必须到达上课场地上等待学生的到来,清点人数进行考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做好热身活动。
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生和特异体质学生。
3、穿着衣服要宽松,应穿着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身上不要佩戴金属徽章别针、小刀及其他尖利或硬质物品。不得违规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在开展剧烈运动前,教师应指导学生做好准备和整理活动,避免肌肉、韧带拉伤。在进行跳山羊、单双杠等教学活动时,必须设有沙坑、海绵垫加以保护。
4、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设施和娱乐设备。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保证安全,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体育运动场地、体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办,总务处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5、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向体育老师请假,经体育老师同意后,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教室有学生,却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发现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马上报告班主任或年级组。
6、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体育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和知家长到校,学校领导和校医应及时到场处理,安排受伤学生去医院治疗,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和协调工作。同时查明原因,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7、杜绝“放羊式”体育课的出现。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练等环节均队列整齐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
8、对上课不及时到岗、中途离岗以及提前下课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责任追究
成立体育课教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教师安全责任进行认定,确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发生的,如体罚、变相体罚、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究课教师的责任。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1、上课教师必须马上到学生家里进行慰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并全程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2、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扣除当年度的安全质量奖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相关赔偿。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情节特别严重者上报市教育局备案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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