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多久去提交变更申请?
事项名称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
---|---|---|---|---|---|
受理条件 |
取得《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318698
|
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办理地点 |
|
||||
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318698)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
目录子项名称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
事项名称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
|
基本编码 |
341031001002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341031001002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34103100100201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所属部门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所属区划 |
池州市
|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7〕566号):“二、备案器械及备案单位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新浪体育nba网(https://www.ahzwfw.gov.cn)”,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新浪体育nba网(https://www.ahzwfw.gov.cn)”,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级:食品生产者
县级:食品经营者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318698)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
结果名称 |
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
咨询方式 |
0566-2318698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 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 无 | 查看 |
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 无 | 查看 |
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证件合法有效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陈恋 | 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李红娜 | 办结岗 |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证书并发放。 | 无 |
问题 | 解答 |
---|---|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多久去提交变更申请? |
10个工作日内 |
申报准备的东西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怎么办? |
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窗口,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
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申请? |
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提交变更 |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4次
累计评价
4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