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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事项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实施主体
受理条件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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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66-2318265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环境、应急类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318265)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环境、应急类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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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基本编码
3488160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事项编码
1134180000328070663348816005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00328070663348816005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环境、应急类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318265)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环境、应急类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318265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六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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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工作方案应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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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通过网上或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2.办结:对准许的事项按规定予以办理,不予准许的要予以告知。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胡惠琼 窗口 受理材料并初步审查材料完整性
办结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胡惠琼 窗口 办结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备案资料不齐全

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是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拆除活动应当注意哪些?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无聊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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