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在哪里办理?
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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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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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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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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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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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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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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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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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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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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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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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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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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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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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24713000711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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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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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2471300071100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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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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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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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三级(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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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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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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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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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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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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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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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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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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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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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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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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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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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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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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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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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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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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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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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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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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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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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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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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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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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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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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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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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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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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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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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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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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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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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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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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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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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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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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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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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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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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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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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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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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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送养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收养人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有无犯罪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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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民政局 | 何孔发 | 受理岗 | 解答咨询;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民政局 | 何孔发 | 办结岗 | 出具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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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在哪里办理? |
答: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可以网上办理吗? |
答: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华侨办理收养登记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华侨在办理收养登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出境手续。为了方便收养关系当事人与办理出境的手续管辖相一致,民政部规定,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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