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主体认定问题是什么?
事项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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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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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出境前在当地注销户籍的,或者出境前非在当地注销户籍,但符合在我省定居条件(如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3、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国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2个月;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5、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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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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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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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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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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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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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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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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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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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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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014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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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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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087R334014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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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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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087R33401440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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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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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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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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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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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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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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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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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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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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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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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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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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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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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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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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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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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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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根据申请人首次向哪一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决定,县级受理拟在本县定居的华侨申请,市级受理拟在本市定居的华侨直接申请和本市辖县转报的华侨申请。法律依据如下:1.《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2.《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政〔2013〕52号)第十三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第十四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同时请市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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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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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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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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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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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根据《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和《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政〔2013〕52号),市级:华侨回国定居初审或复审转报;县级: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根据申请人首次向哪一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决定,县级受理拟在本县定居的华侨申请,市级受理拟在本市定居的华侨直接申请和本市辖县转报的华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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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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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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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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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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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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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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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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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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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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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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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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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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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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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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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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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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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市侨办请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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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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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快递或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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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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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922,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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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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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3.安徽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侨侨政〔2013〕52号)第四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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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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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居留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在国外的居留证明,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认证公章。 | 查看 | |
出入境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请示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房产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户籍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银行交易明细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声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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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 檀曙光 | 侨务科 | 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 檀曙光 | 侨务科 | 上报申请材料.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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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主体认定问题是什么? |
认定华侨身份,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哪些人不应按华侨回国定居程序办理? |
以下人员不应按华侨回国定居程序办理: (1)外籍华人。按照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2)有国外合法居留资格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护照者。按照《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3)国内居民在国外生育的取得外国国籍且我驻外使领馆发放旅行证的子女。依照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非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依照住在国法律取得外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没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驻外使领馆不承认其外国国籍,而发放旅行证。这类群体因提供的是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其华侨身份。 (4)有国外合法居留资格又有国内户籍的人员。已有国内户籍的人员应按国内居民看待,不需要再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
如何理解“因公务出国”和“外派劳务人员”? |
“因公务出国”是指受国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国有、民营、外资)等委派赴国外工作。“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国内劳务中介公司介绍派遣到国外的务工人员。对于未经国内劳务中介公司介绍而个人自行到国外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华侨。 |
国外半工半读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华侨? |
对于在国外半工半读的人员认定身份,应以取得住在国合法居留资格的类别进行判断,凡是属于学习类别的签证或者居留证,应认定为留学生,不能认定为华侨。 |
为什么需要提交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者公证书? |
要求提交驻外使领馆对华侨在国外居留证明的认证或者公证书,主要是认定申请人华侨身份的需要。各国的居留证件样式和文字千差万别,侨务部门难以准确认定,需要驻外使领馆出具领事认证或者公证书,做好前期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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