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事项名称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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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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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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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66-231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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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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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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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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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人民政府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西区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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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022655)
预约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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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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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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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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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7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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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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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335F3000717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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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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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335F300071700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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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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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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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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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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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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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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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人民政府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西区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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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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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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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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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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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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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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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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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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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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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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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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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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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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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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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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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县级:辖区内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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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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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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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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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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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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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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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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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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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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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022655) 、预约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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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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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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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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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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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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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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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公租房配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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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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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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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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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31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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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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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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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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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身份证明或户口本或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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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严婷 |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 | 申请人提供材料,符合条件收下,不符合条件拒收。 | 无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严婷 |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 |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无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徐智敏 |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严婷 |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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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
(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三)外地来池务工人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办理了《池州市居住证》,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 |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供资料 |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 |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准备资料。 |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条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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