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冷静期条款?
事项名称 |
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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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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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法人系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其有效身份原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供)。
2.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3.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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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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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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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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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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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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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2567922,2567259,2567252,2567891,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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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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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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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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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2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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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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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36XW334102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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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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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36XW33410210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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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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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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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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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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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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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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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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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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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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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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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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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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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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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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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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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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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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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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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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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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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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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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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跨省特许经营备案
市级:省内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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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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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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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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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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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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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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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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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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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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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2567922,2567259,2567252,2567891,256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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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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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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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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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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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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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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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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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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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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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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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9,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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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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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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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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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特许人市场计划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查看 |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经营资源注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 | 查看 | |
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根据申请行业类别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特许人经营操作手册目录内容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特许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两店一年”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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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商务局 | 张成果 |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 审查材料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商务局 | 张成果 |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 审查材料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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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冷静期条款?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包含冷静期条款,即《条例》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什么是《条例》所称的“直营店”? |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其次,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特许人以其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作为自己直营店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2)关联关系发生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收购他人店铺时,其经营时间应从收购之日起算)。 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绝对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一种法定共有权,故以特许人绝对控股股东及其配偶为业主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可视作特许人的直营店。由于父子、兄妹、朋友之间不存在财产共有权,其开设的店铺不能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酒店业因投资额较大,基本没有设立直营店铺,一般以输出管理形式进行特许经营,因此酒店管理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视为其直营店,但是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特许人与酒店签署的委托管理等相关合同。同样,以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新兴电子商务和以培训指导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也一般没有有形的店铺存在,这类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一般不要求提交直营店证明。 |
什么是特许经营资源? |
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 除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都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外,经国家有权部门认证、登记、备案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号等也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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