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不再需要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事项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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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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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以上条款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别的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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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9,0566-256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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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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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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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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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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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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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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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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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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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54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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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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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341800486463880A3341054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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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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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2341800486463880A334105400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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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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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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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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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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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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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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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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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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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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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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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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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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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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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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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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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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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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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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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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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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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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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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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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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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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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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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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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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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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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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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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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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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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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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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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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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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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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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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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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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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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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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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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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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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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9,0566-256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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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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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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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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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见表格 | 查看 | |
建设工程与气象观测设施或观测场相对位置示意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1.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 3.建设工程与气象观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超过2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图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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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气象局 | 朱国良 | 行政审批岗 | 负责受理窗口事项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气象局 | 朱国良 | 行政审批岗 | 负责承办备案事项。 |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气象局 | 朱国良 | 行政审批岗 | 负责决定备案事项是否通过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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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再需要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
根据国发〔2015〕58号,申请人不再提供此图。 |
是否需要申请人再前往省新浪体育nba中心提交资料? |
不需要。 |
现场踏勘,是否需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场? |
根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七条:“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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