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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来源: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实施主体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条件
1.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213617
监督电话
0566-2213605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2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603优待抚恤科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213617)
预约地点(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2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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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基本编码
341011007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800MB1851018X3341011007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MB1851018X3341011007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一级(公开指南)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
办理地点
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2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603优待抚恤科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所属部门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根据《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县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查 乡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调查核实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每年9月至12月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查看
特殊程序种类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法定依据 文件信息
B-其他 鉴定 40个工作日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213617) 、预约地点(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20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213605
咨询方式
0566-2213617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展开
1.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带病回乡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书中准备1寸照片 查看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真实 查看
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或医疗检查报告或诊断结论或军队医院证明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许有效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或医疗检查报告或诊断结论或军队医院证明 查看
医疗诊断证明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 查看
退伍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查看

查看流程图

1、受理:受理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 2、审查:对上报材料予以审核;决定。将符合的材料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协调专家小组择期对病情进行鉴定; 3、办结: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公示结果报告后,下达审批文件。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智 优待抚恤科 受理岗 受理真实有效材料
审查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智 优抚科科长 审查材料真实性
办结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智 优抚科科长 审核材料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申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需要什么?

申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在职人员是否可申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根据民政部文件规定,申报带病回乡的必须是在农村家庭生活困难的,在部队患慢性病尚未治愈的,同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在其他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后,由政府代为购买医保,生病住院享受政府二次医疗补助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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