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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2”)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4号“(五)3”) 4.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外,需持有采矿权满5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一)、自然资规〔2023〕号4“(五)3”) 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二)、自然资规〔2023〕4号) 6.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自然资规〔2023〕4号“(五)2”) 7.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自然资规〔2023〕4号“(五)1、(十一)”)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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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2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新浪体育nba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567922,2567259,2567891,2567252,2567256)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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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基本编码
000115016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800MB194077433000115016003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MB19407743300011501600305
法定办结时限
28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新浪体育nba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除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所辖市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市级:省级审批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所辖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县级: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567922,2567259,2567891,2567252,2567256)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9,0566-2567891,0566-2567922,0566-2567256,0566-2567252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展开
(一)申请人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2”)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4号“(五)3”) 4.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外,需持有采矿权满5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一)、自然资规〔2023〕号4“(五)3”) 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二)、自然资规〔2023〕4号) 6.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自然资规〔2023〕4号“(五)2”) 7.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自然资规〔2023〕4号“(五)1、(十一)”)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查看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与规范格式一致,转让采矿权的,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查看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仅限于外商提出申请的。 查看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通过部门内部核验,申请人可不提供,可提供电子彩色扫描件。 查看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中注明 查看
采矿权转让合同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盖转让人及受让人公章。 提供: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查看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查看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查看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仅限于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 查看
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须提供电子彩色扫描件,或提供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查看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报送。 查看

查看流程图

受理:市政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受理。 审查: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决定岗审定。 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办结:由政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陶善明/吴丽萍/李知博 窗口 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 1个工作日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涛 审查 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决定岗审定。
决定 1个工作日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窦仁武 决定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办结 1个工作日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陶善明/吴丽萍/李知博 窗口 办理结束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是否需要年检?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执行。

国家实行什么样的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占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许可证遗失应如何处理?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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