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撤销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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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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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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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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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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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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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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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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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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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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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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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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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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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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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24713000711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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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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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2471300071100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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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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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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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三级(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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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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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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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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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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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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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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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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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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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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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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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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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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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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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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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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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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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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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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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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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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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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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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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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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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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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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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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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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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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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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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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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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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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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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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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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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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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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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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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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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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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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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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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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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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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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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民政局 | 何孔发 | 社会事务(儿童福利)科 | 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民政局 | 何孔发 | 社会事务(儿童福利)科 | 办结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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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撤销收养登记 |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4、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 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成子女登记办法》 二、申请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5、婚姻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四、受理条件: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如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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