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属于华侨?
事项名称 |
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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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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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对已失去工作岗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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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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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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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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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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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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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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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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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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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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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2099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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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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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087R3342099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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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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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087R334209943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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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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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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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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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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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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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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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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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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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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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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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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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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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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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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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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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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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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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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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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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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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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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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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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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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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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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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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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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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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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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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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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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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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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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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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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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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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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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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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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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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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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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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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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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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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6,0566-256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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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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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侨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五)做好就业培训和扶贫开发工作。要将就业困难的城镇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侨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大力开展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培训需求。支持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在有关资金和项目安排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既有劳动能力、也有脱贫愿望的归侨侨眷,要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支持,扶持他们创办小型加工企业、小规模店铺经营及发展农村养殖和种植业,鼓励他们走上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岗位时,对归侨、侨眷职工应予照顾。对已失去工作岗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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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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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 钱若丘 | 受理岗 | 受理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 无 |
审查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 钱若丘 | 审查岗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办) | 钱若丘 | 办结岗 | 办结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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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属于华侨? |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华侨回国定居需达到哪些要求? |
华侨申请回皖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1.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国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2个月,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2.有稳定生活保障。 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一定存款等经济来源证明,或本人在国内有亲属能够解决生活问题。 3.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统一安排分配给本人长期居住的住房。 4. 华侨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回皖定居,应当符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涉侨规定。 |
如何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 |
认定华侨身份,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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