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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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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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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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27258,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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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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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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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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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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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258)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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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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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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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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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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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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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319R3000119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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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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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319R30001190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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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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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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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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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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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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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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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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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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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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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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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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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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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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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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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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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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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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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年取用地表水在1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15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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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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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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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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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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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跨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市级: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跨县行政区域取水的。
县级: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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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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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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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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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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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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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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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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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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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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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567259,0566-2567922,0566-2567891,0566-2567252,0566-2567256,0566-2567258)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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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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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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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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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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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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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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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XX项目取书许可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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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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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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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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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27258,0566-2567256,0566-2567922,0566-256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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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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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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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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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利害关系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查看 |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取水单位营业证书或法个人身份证 | 无 | 查看 |
备案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和电子 | 非必要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查看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2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和电子 | 非必要 |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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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水利局 | 陈文凯 | 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办事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无 |
审查 | 0.8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水利局 | 李仪 | 水资源科审核岗 | 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办结 | 0.1个工作日 | 池州市水利局 | 陈文凯 | 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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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2002年第15号)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无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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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
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取水户需重新申请取水。 |
用水户提交年度用水计划后,管理机关在具体核定其用水量时,如果该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接近其取水许可审批量,用水效率也达到了用水定额考核要求,目前核定其用水计划量要小于该企业的需求量,不能满足企业正常用水需求。这种情况下如何核批用水计划? |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是在河流、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来水情况下允许的最大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取水计划时,需考虑年度预测来水量、本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等因素,综合确定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且该年度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果企业用水需求增加,取水量发生改变,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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