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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来源:池州市气象局
事项名称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实施主体
池州市气象局
受理条件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安徽省辖区内建设的用于气象信息服务的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应到到属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567252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567252)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基本编码
348854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事项编码
12341800486463880A3348854008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2341800486463880A3348854008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新浪体育nba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气象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567252)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2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展开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安徽省辖区内建设的用于气象信息服务的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应到到属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回执表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复印件 复印件2份 纸质 必要 查看
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表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2份 纸质 必要 查看

查看流程图

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在网上或者到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承办:气象探测站(点)投入运行后由备案机构给已备案的气象探测站(点)分配识别代码,作为该站点数据资料采集、存储、传输、使用的唯一识别代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私自更改识别代码或将识别代码用于其它站点。识别代码编制参照中国气象局相关规定执行。 办结:备案机构接受备案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报备。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气象局 朱国良 行政审批岗 负责受理窗口事项
承办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气象局 朱国良 行政审批岗 负责承办备案事项。
办结 0.25个工作日 池州市气象局 朱国良 行政审批岗 负责决定备案事项是否通过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是否需要汇交?

需要。

气象探测站(点)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观测,该如何操作?

气象探测站(点)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观测,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获得气象探测数据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16条规定,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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