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502-000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09:26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1062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利局指导。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水工作。
第四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国家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自备水用水户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第八条 坚持节水优先原则,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依法依规办理。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第十二条 洗车、洗浴、游泳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配套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鼓励洗车场(点)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十三条 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