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684968417G/202410-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市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日期: | 2024-10-12 08:29 |
发文字号: | 池城管〔2024〕2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5220081 |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池城管〔2024〕21号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池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2024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6 -
第一条 编制目的 - 6 -
第二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 6 -
第三条 指导思想 - 6 -
第四条 规划依据 - 7 -
第五条 规划原则 - 11 -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 13 -
第六条 总体目标 - 13 -
第七条 分期目标 - 13 -
第八条 规划指标 - 14 -
第三章 建筑垃圾量预测 - 16 -
第九条 垃圾量预测 - 16 -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 17 -
第十条 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 17 -
第十一条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 17 -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 19 -
第十二条 收运基本要求 - 19 -
第十三条 收运公司 - 19 -
第十四条 收运模式 - 19 -
第十五条 收运流程 - 19 -
第十六条 收运车辆 - 20 -
第十七条 收运作业 - 20 -
第十八条 收集设施规划 - 21 -
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 23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方式 - 23 -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设施布局 - 24 -
第二十一条 消纳场所设施布局 - 25 -
第七章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 27 -
第二十二条 存量治理规划 - 27 -
第八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 29 -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 - 29 -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 - 29 -
第二十五条 制度完善 - 31 -
第二十六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 32 -
第九章 环境影响减缓与生态修复规划 - 33 -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减缓规划 - 33 -
第二十八条 生态修复规划 - 34 -
第十章 近期建设规划 - 37 -
第二十九条 源头减量 - 37 -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 - 37 -
第三十一条 利用与处置 - 37 -
第三十二条 存量治理 - 37 -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 37 -
第三十四条 实施计划 - 38 -
第十一章 规划保障措施 - 40 -
第三十五条 规划保障措施 - 40 -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
第三十六条 规划成果 - 42 -
第三十七条 批准实施 - 42 -
第三十八条 规划解释 - 4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统筹协调建筑垃圾处理与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科学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池州市城市管理局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角度出发,组织编制《池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第二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池州市市域范围,规划面积约8365平方公里,涉及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及九华山风景区。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结合池州市实际,综合考虑资源化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发展循环经济、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原则,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立政府统筹、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管控、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利用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促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2.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2)《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2022)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5)《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6)《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8)《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 1210-2022)
(9)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11)其他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文件。
3.政策性文件
(1)《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发〔2021〕4号)
(2)《“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号)
(3)《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2016年)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信部、住建部[2016]71号)
(10)《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1)《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督函〔2024〕185号)
(12)《池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等。
4.相关规划
(1)《“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城〔2022〕57号)
(2)《“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4)《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6)《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青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8)《东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石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其他国家、安徽省、池州市相关规划以及管理规定和设计要求。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原则
全面推进池州市绿色发展,实现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切实防治建筑垃圾环境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2.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格局。与同期城市其他固废发展规划协同融合,统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能力。
3.坚持合理布局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从全市层面统筹完成布局,依据产生源分布、运输距离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全市建筑垃圾设施的总体布局规划,尽量做到功能集约、用地节约、运距降低。
4.坚持科技进步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标准力求先进适用,处理技术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新工艺、新技术、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5.坚持创新驱动原则
加强制度、技术、市场、产业、监管等体系建设,创新机制模式,推动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提升,培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化产业。积极发挥产业园、重点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相关产业高水平发展。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六条 总体目标
坚持绿色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理念,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逐步建成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建立安全环保、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体系。
通过科学系统的规划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控制有力、监管严密、处置规范、利用科学”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促进池州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建成与美丽池州建设目标相匹配的较高标准“无废城市”。
第七条 分期目标
1.近期目标
近期目标(2024—2030年):加快建设和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建设符合池州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设施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2.远期目标
远期目标(2031—2035年):建立与池州市高质量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市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规划指标
池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指标表如下:
表2-1:池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指标表
类型 |
主要指标 |
指标释义 |
2030年 |
2035年 |
减量化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 |
100 |
100 |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
— |
≤300 |
≤300 |
|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
— |
≤200 |
≤200 |
|
资源化 |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 |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量占工程渣土产生量的比例 |
≥85 |
≥90 |
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率(%) |
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量占拆除、工程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
≥70 |
≥90 |
|
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 |
装修垃圾综合利用量占装修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
≥60 |
≥85 |
|
无害化 |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
100 |
100 |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产生量的比例 |
≥90 |
≥95 |
|
智能化 |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
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占全部渣土运输车辆的比例 |
100 |
100 |
施工工地、填埋消纳场监控管理系统安装比例(%) |
安装监控管理系统的施工工地、填埋消纳场占全部施工工地、填埋消纳场的比例 |
100 |
100 |
第三章 建筑垃圾量预测
第九条 垃圾量预测
规划至2030年:工程渣土产生量约为246.40万吨;工程泥浆产生量约为33.60万吨;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9.60万吨;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8.80万吨;装修垃圾产生量约为26.56万吨;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约为324.96万吨。
规划至2035年,工程渣土产生量约为221.76万吨;工程泥浆产生量约为30.24万吨;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8.64万吨;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8.36万吨;装修垃圾产生量约为25.76万吨;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约为294.76万吨。
表3-1池州市市域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汇总表
类别 |
近期2030年产生量(万吨/年) |
远期2035年产生量(万吨/年) |
工程渣土 |
246.40 |
221.76 |
工程泥浆 |
33.60 |
30.24 |
工程垃圾 |
9.60 |
8.64 |
拆除垃圾 |
8.80 |
8.36 |
装修垃圾 |
26.56 |
25.76 |
合计 |
324.96 |
294.76 |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十条 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1.成立政府支持、市场主导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技术咨询和设备出租机构,为各建设相关项目提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机械设备的租赁。
2.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构建建筑垃圾减排体系,从源头上着力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3.优化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优化设计标高,推广BIM设计。
4.推广施工技术标准,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
5.做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BIM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建筑资源浪费及建筑垃圾产生;推广智慧工地监管系统,提升施工工地的监管水平和施工质量。
6.加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7.做好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再利用。
第十一条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工程泥浆干化后再转运。
工程垃圾: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应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
拆除垃圾:在设计阶段应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应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
装修垃圾: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水平。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十二条 收运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建筑垃圾产生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服务范围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方式,确定建筑垃圾收运模式和收运流程,明确转运设施布局,规范收运公司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与平台,建立覆盖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的电子联单跟踪系统,实现闭环监管,构建收运体系。
第十三条 收运公司
建筑垃圾的收运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核准通过的收运公司负责收运。建筑垃圾的运输,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许可后方可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四条 收运模式
池州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周边乡镇的建筑垃圾采用直运模式,其他乡镇的建筑垃圾采用转运模式。
第十五条 收运流程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到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相关信息;取得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联单;由指定的承运单位进场进行清运;运送至合规消纳处置场所处置。
第十六条 收运车辆
1.建筑垃圾运输采用密闭化运输车;建筑垃圾收运车辆应采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的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应满足国家、行业对机动车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2.车辆驾驶室顶部应设置标志性顶灯,灯箱应固定牢固,同一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颜色宜统一。
3.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由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影像系统等组成,并应能接入城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收运作业
1.持证上岗。建筑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识别服(设置统一的建筑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2.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建筑垃圾,及时清除干净。
3.建筑垃圾收运单位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处置地点,任意处置建筑垃圾。
4.收运容器和车辆应印有明确标明收运单位及收运车辆的标识,识别度高,便于统一管理。
5.收运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收集设施规划
由于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具有不同的产生来源及特性,建筑垃圾的收运设施主要包含建筑垃圾暂存站和装修垃圾收集点。
1.建筑垃圾暂存站
规划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处建筑垃圾暂存站,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中转暂存,可搭配设置建筑垃圾的预处理功能(如垃圾分选等)。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可与大件垃圾处理点、垃圾分拣回收点等设施合建。
2.装修垃圾收集点
(1)新建居民小区应在规划建设的同时应规划装修垃圾收集点,可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等设施合并设置,分区运营,不得混合。
(2)老旧小区可推广和应用设置轻量化的“装修垃圾组合箱”、临时交付点等新模式。
(3)装修垃圾收集点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
(4)装修垃圾收集点需对场地进行平整和硬化,配置上下水设施,做好环保措施。无物业的居住区和门店,由属地主管部门设置相对集中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可结合老城区的拆建改造或利用现状闲置地块设置。
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方式
1.直接利用(一般性回填)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综合利用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直接利用方式主要有:堆土造景,采石场、山体复绿,复垦耕地、公路路基、工程项目回填等。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综合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直接利用方式主要有:用作渣土桩填料,用作夯扩桩填料,建筑物拆除垃圾中完整尺寸的砖块经收集整理一般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等,在城市兴建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来使用。
(3)装修垃圾的综合利用
装修垃圾能够直接利用的材料主要有砖块、混凝土、竹木、金属等。
2.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原料和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作为资源化产品生产原料,通过资源化技术手段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景观石、再生混凝土、再生稳定碎石、再生预拌砂浆等资源化产品。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设施布局
1.贵池区
根据贵池区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情况,规划对现状2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改扩建工程建设,扩建后总处理规模约25万吨/年,其中近期处理规模约15万吨/年。
2.东至县
东至县规划新建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位于尧渡镇舜城新区创业路附近,总处理规模约10万吨/年,其中近期处理规模约5万吨/年。
3.石台县
规划新建1处石台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位于仁里镇同心村,处理规模约2万吨/年。
4.青阳县(含九华山风景区)
规划保留现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1处,并进行改扩建工程建设,改扩建后总处理规模约8万吨/年,其中近期处理规模约5万吨/年,服务涵盖青阳县及九华山风景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
表6-1 池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位置 |
占地面积(㎡) |
近期处理规模(万吨/年) |
远期处理规模(万吨/年) |
服务 范围 |
1 |
池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1 |
贵池区涓桥镇工业集中区 |
19890 |
10 |
15 |
贵池区 |
2 |
池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2 |
江南产业集中区乐山路与洛河路交口 |
16227 |
5 |
10 |
贵池区 |
3 |
东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
尧渡镇尧城片区创业路附近 |
20652 |
5 |
10 |
东至县 |
4 |
东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备选1) |
尧渡镇管山村管山组 |
24366 |
5 |
10 |
东至县 |
5 |
东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备选2) |
尧渡镇良田村 |
20446 |
5 |
10 |
东至县 |
6 |
石台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
仁里镇同心村 |
8009 |
2 |
2 |
石台县 |
7 |
青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
青阳县杨田镇工业集中区 |
20694 |
5 |
8 |
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 |
注:东至县含2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备用厂址。
第二十一条 消纳场所设施布局
规划消纳场可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需经有关部门认可。
工程渣土需优先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进行调配平衡,动态平衡后剩余工程渣土运至规范的消纳场所消纳。
规划消纳场主要为堆填场类型,优先采用低洼地块,废弃矿坑等,具体设施点位如下表:
表6-2 池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位置 |
占地面积(㎡) |
容量 (万m?) |
服务范围 |
1 |
池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
涓桥镇联合村 |
36633 |
50 |
贵池区 |
2 |
池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备选) |
扬帆路与龙腾大道交口 |
316072 |
100 |
贵池区 |
3 |
东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
尧渡镇汪村村,尧城片区创业路附近 |
93881 |
50 |
东至县 |
4 |
石台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
仁里镇同心村 |
36000 |
12 |
石台县 |
5 |
青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
青山路与碧桃路交口北侧 |
40559 |
12 |
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 |
注:池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含1处备选场址。
第七章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第二十二条 存量治理规划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单位要加快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摸排工作,重点排查区域是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查清现有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并应建立好台账,摸排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本辖区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梳理整治责任单位,并上报至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应书面督办整治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城市管理局和属地单位应对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有新增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等情况,对不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
2.对于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应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应明确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整改期限等。
3.应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筛分后无污染的建筑垃圾可就地回填利用或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运至消纳处理设施进行消纳处置,危险废物运至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4.应严格控制增量,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应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属地单位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
第八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内设建筑垃圾管理处。各区县城管局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内设建筑垃圾管理科(所、办)。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
1.市县(区)城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范围建筑垃圾产生、排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和处置;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对建筑工地违法排放、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和建筑垃圾违法偷倒乱倒行为进行督查。
2.市县(区)公安部门
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闯红灯、逆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管部门对无资质运输车辆进行查处,依法对组织、参与无资质运输扰乱行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暴力抗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3.市县(区)住建部门
督促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排放、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配合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各小区物业按三分类标准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要求小区住户、装修公司做到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
4.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指导排查整治永久基本农田中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勘察选址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手续办理,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市县(区)交通部门
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对未取得合法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6.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消纳场所的环评审批工作。指导涉及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和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7.市县(区)林业部门
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国有林场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时通报并配合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联合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属地政府负责清理区域内无主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生态修复。
8.市县(区)水利部门
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做好涉及水源保护地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查整治,严肃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乱倒建筑垃圾问题。
9.市县(区)司法部门
负责指导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法治体系建设,指导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10.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11.属地政府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
12.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单位
其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制度完善
制定并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特许经营制度、跨区域消纳政策制度、绿色付费制度等,提高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构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平台、行业信息化服务系统和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应通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上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建筑垃圾利用率。
第九章 环境影响减缓与生态修复规划
对建筑垃圾转运及堆放进行严格控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对封场后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恢复,实现城市土地的循环再利用,最终达到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减缓对地表景观的破坏的目标,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减缓规划
主要可从源头减量、场内控尘、封闭运输、无害化等方面开展,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不同,分以下类别进行控制:
1.装修垃圾收集点
装修垃圾收集点应当根据是否有害、是否可利用等方面进行装修垃圾的分选。有害垃圾均应当进行分离后再统一进行专业处理,减少装修垃圾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可利用装修垃圾均应当分类进行分拣、分类进行利用,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开始,既实现对建筑垃圾的有效利用,又进一步减少建筑垃圾的处理总量,减轻建筑垃圾对自然环境的承载负担。
2.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应配套建设大气污染控制设施,满足排放标准。再生细骨料易扬尘物料的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生产线应配套密闭设施及除尘设施,控制收集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堆场、厂区道路广场应定期采取喷雾或洒水专用机具进行抑尘,厂区配套建设进出厂车辆车轮冲洗站。
3.建筑垃圾消纳场
严禁混合消纳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控制噪声污染,在场区四周种植林木,行车绿化带,尽量选用达到一定树龄的林木进行移植,以便填埋场绿化隔离带能尽快形成减弱噪声。对刚卸车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进行压实处理,雨天运输车辆不进场,防止将湿土带出场外干燥后变成扬尘的来源。无法及时处理的建筑垃圾,应适当洒水或者加盖篷布,以减少风力扬尘。
第二十八条 生态修复规划
为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应对封场后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生态修复,消纳设施植被恢复要采用自然恢复和人工建造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植被恢复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前表层剥离土的保护,减少和减轻对土壤原始结皮的扰动,促进植被的自然恢复。生态修复应注重自然地形整理、乡土植物应用、自然生态群落营造、边坡液压喷播复绿、雨洪管理措施制定以及空间环境设计等方面。
1.自然地形整理
在进行建筑垃圾消纳时,应当结合原始地形,回填零散破碎、低洼沟谷的场地,提升高差后使场地形成完整整体。同时结合周边山形地貌,与周围地形环境自然顺接,尽量避免明显的人工化痕迹和工程措施。
2.雨洪管理措施
为丰富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封场后的生态空间,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填埋设施的雨洪管理,结合地形营造水体或湿生空间,设置海绵型下凹式绿地,截流场地内雨水,保持水土不流失,促进场地内水肥丰富。
3.边坡液压喷播复绿
对于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封场后若仍形成边坡区域,应当采取一定的稳定工程措施保障边坡稳定可靠,结合液压喷播等技术手段对坡面开展复绿工程。液压喷播,是一种将植物种子经过专业处理后,并配以一定比例的专用配料(包括肥料、色素、木纤维覆盖物、纸浆、粘合剂、保水剂、土壤改良剂),通过喷植机的搅拌,利用高压泵体的作用,喷播在地面或坡面的现代化种植植被的方法,适用于大面积土质或砂土类边坡的生态复绿工程。
4.乡土植物应用
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在封场后,应当对表面开展复绿美化工程,做到黄土不露天,同时充分注重对乡土植物的运用,结合场地周围的植被环境进行人工绿化。乡土植物在生态恢复重建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乡土植物对当地环境的适应性很强,其生态、生理和生化性均不易被当地环境所影响,能够在面对当地环境部分极端恶劣的天气中也能顽强生长。
5.自然生态群落营造
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生态修复应当注重对动物、植物自然生态群落的营造,充分运用生态学原理创造动物栖息空间,进行乔灌草相结合的植物配置,模拟符合当地生态特征的自然生境对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开展生态修复工程。
6.空间环境设计
有条件适合进行城市公共空间打造的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应当开展环境景观设计,规划公共交流空间,安排游憩休闲设施,参照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内容,因地制宜地为城市建设更多绿色空间,实现城市土地的循环再利用。
第十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 源头减量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
2.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
3.推广施工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
1.逐步推行新能源车辆。
2.加快建筑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利用与处置
1.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和监管制度。
2.因地制宜落实项目土地。
3.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存量治理
1.加强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
2.加强建筑垃圾治理。
3.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安全隐患。
4.取缔、查处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1.完善建筑垃圾相关产业政策。
2.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3.完善建筑垃圾企业信用等级考核。
4.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5.强化线上线下宣传教育。
6.推动建筑垃圾智慧化平台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实施计划
建筑垃圾相关设施实施计划如下表:
表10-1建筑垃圾设施实施计划表:
区域 |
项目名称 |
数量(个) |
占地面积(㎡) |
投资(万元) |
建设时序 |
备注 |
贵池区 |
分类收集点 |
81 |
- |
486 |
2024-2030 |
新建 |
建筑垃圾暂存站 |
14 |
- |
700 |
2024-2030 |
新建 |
|
池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1 |
1 |
19890 |
2700 |
2024-2027 |
改扩建 |
|
池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2 |
1 |
16227 |
2250 |
2028-2035 |
改扩建 |
|
池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
1 |
51775 |
1200 |
2024-2025 |
新建 |
|
东至县 |
分类收集点 |
58 |
- |
348 |
2024-2030 |
新建 |
建筑垃圾暂存站 |
14 |
- |
700 |
2024-2030 |
新建 |
|
东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
1 |
20652 |
2700 |
2024-2027 |
改扩建 |
|
东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
1 |
93881 |
800 |
2024-2027 |
新建 |
|
石台县 |
分类收集点 |
9 |
- |
54 |
2024-2030 |
新建 |
建筑垃圾暂存站 |
7 |
- |
350 |
2024-2030 |
新建 |
|
石台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
1 |
8009 |
2000 |
2024-2027 |
新建 |
|
石台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
1 |
36000 |
560 |
2024-2027 |
新建 |
|
青阳县(含九华山风景区) |
分类收集点 |
32 |
- |
192 |
2024-2030 |
新建 |
建筑垃圾暂存站 |
10 |
- |
500 |
2024-2030 |
新建 |
|
青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
1 |
20694 |
1800 |
2024-2027 |
改扩建 |
|
青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
1 |
40559 |
800 |
2024-2027 |
新建 |
|
市域 |
信息化管理系统 |
1 |
- |
2000 |
2024-2027 |
新建 |
第十一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规划保障措施
1.强化规划约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选址工作日益艰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前期工作重点在于用地的规划与控制工作,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可以有利于站点规划用地的管理和控制,减少与相关规划的矛盾,协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的关系,切实保障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2.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市、区(县、开发区)二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区(县)、开发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及防治污染工作。
3.强化政策支持
鼓励市内重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创新性课题研究,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制定相应的支持、奖励政策,持续提升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水平。
4.加强宣传引导
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可以从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再生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全方位大力宣传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好处,营造积极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出台用地、税收、评优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示范工程给予合理奖励。将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纳入政府绿色建材采购目录,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在政府建设项目中率先使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纸、附件组成。
第三十七条 批准实施
本规划经批准后,将成为指导池州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文件。
第三十八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解释权归池州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