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按照国家、省改革总体部署,科学界定、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市级和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和县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市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市级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全市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县级知识产权规划、政策,县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市性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全市性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人员培训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人员培训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
将市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市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服务全市性的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机构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种业监管检查,市级专利、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市级商标保护名录征集和发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机构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软件正版化工作,种业监管检查,县级专利、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市级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市级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基于新领域新业态新增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县级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严格落实支出责任,着力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统筹推进划分改革与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改革,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协同共进的局面,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