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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202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政府对涉及妨碍统一大市场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对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对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3〕81号)第六条“本政策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的池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应用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修改为“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生产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应用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第七条中的“优先支持获得基金投入的企业申报,同时,企业上市、人才支持等按现有政策落实”修改为“企业上市、人才支持等按现有政策落实”。
二、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池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22〕47号)第5点鼓励高层次人才就业中的“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修改为“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