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712-0042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市管理 / 城市管理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16:2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2017〕6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44169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17〕6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业经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试行)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和范围,根据《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池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城市管理区域范围
(一)江南产业集中区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为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规划区内非建成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由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管理和执法,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工作经费,相关具体事宜由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与贵池区政府会商确定。
(二)市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为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规划区内非建成区(西部园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由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管理和执法,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工作经费,相关具体事宜由市开发区管委会与贵池区政府会商确定。
(三)平天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为规划面积101平方公里范围内。其中,涉及“人地分离”问题的马衙街道办事处杨安、峡山、碧山等3个社区和开发区流坡村高垅、金安等2个村民组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由贵池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给予协助。
(四)贵池区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为池州市主城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除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市开发区建成区、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域范围外的所有区域。
二、城市管理事权规定
根据《池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作出以下规定。
(一)市本级。
1.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负责指挥调度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全市市容市貌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空间资源的大型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管、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负责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
5.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处置场设置、运输处置许可、稽查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6.负责全市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7.负责全市市政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监管、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拟定相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市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8.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全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停车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10.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江南产业集中区。
1.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构网络,协调解决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江南产业集中区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各项职责。
2.负责指挥调度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夜市及露天烧烤的日常管理;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一般广告和门店牌匾审批;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户外广告、建筑物立面装修的属地日常监管。
4.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数字城管系统二、三级平台建设,发挥数字城管的监督指挥效能,完成市本级数字化平台派遣的各项任务。
5.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6.负责组织江南产业集中区城市管理执法的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停车场等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9.完成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贵池区。
1.负责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构网络,协调解决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区级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城市管理各项职责。
2.负责指挥调度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夜市及露天烧烤的日常管理;负责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一般广告和门店牌匾审批;负责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建筑物立面装修的属地日常监管。
4.负责贵池区数字城管系统二、三级平台建设,发挥数字城管的监督指挥效能,完成市级数字化平台派遣的各项任务。
5.负责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区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6.负责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贵池区城市管理执法的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停车场等设施运营监督管理。
9.完成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贵池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市开发区。
1.负责市开发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构网络,协调解决市开发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市开发区有关部门和社区履行城市管理各项职责。
2.负责指挥调度市开发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市开发区建成区内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夜市及露天烧烤的日常管理;负责市开发区建成区内一般广告和门店牌匾审批;负责市开发区建成区内户外广告、建筑物立面装修的属地日常监管。
4.负责市开发区数字城管系统二、三级平台建设,发挥数字城管的监督指挥效能,完成市本级数字化平台派遣的各项任务。
5.负责市开发区建成区内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6.负责组织市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的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市开发区建成区内停车场等设施运营管理。
8.负责市开发区建成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9.完成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平天湖风景区。
1.负责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构网络,协调解决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平天湖风景区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城市管理各项职责。
2.负责指挥调度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夜市及露天烧烤的日常管理;负责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一般广告和门店牌匾审批;负责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建筑物立面装修的属地日常监管。
4.负责平天湖风景区数字城管系统二、三级平台建设,发挥数字城管的监督指挥效能,完成市本级数字化平台派遣的各项任务。
5.负责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
6.负责组织平天湖风景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的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停车场等设施运营管理工作。
8.负责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完成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规定
根据《池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对市本级和贵池区城市管理执法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市本级(共计16类,450余项)。
1.行使全市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市开发区建成区、平天湖风景区规划区内全部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权。
3.行使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内(省政府已依法集中由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部分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房地产市场方面未经许可销售房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安全监管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其他非贵池区行使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二)贵池区(共计12类,160余项)。
1.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城乡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沿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违反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方面擅自破坏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用设施以及改变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侵占绿地、破坏环境、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化带等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准要求占用、挖掘、破坏市政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未经审批占用、破坏园林、砍伐树木及不按批准要求对园林树木实施砍伐、移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违反广场、公园、风景区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贵池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噪音污染、文明施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工作协调机制规定
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贵池区政府、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市开发区管委会、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随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行政处罚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会商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及时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