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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403-0007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21 11:30
发文字号: 池政〔2024〕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7273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池政〔202411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市、县(区)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贵池区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

市本级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贵池区政府依法征地产生的补贴对象所需补贴资金各自负责。

各县人民政府补贴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按15年分期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分期逐年给予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养老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按15年分期逐年将补贴发放本人,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本人;对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本人。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具体补贴对象。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市本级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贵池区负责;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青阳县负责。

(三)贵池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市本级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和贵池区政府解决。

各县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自行确定。

(四)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转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五)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本政策给予缴费补贴。

(三)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水平。本政策执行前全市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自202411日起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新老政策衔接办法。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补贴。

 五、有关职责规定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缴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并做好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的记账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本级政府用地项目及项目土地征收(征用)面积审核认定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批准征收耕地情况的确认。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政府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资金。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本级政府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权、补贴对象和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情况的确认。

(五)市公安局负责市本级政府补贴对象年满16周岁情况的确认。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地既要考虑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也要兼顾当地财政的承受力,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统筹兼顾,平稳衔接。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按本政策要求调整新老待遇水平差距,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推进,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1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43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4-03-21 11:30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