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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626J/202312-0004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5
发文字号: 池农〔2023〕89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池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6-2026080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池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池州市高标准农田

建设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池农〔2023〕89 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水利局):

现将《池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农业农村

                           2023年1214

抄送: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池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皖农建〔2019〕157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建成并已经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质保期内的高标准农田依据建设合同分清责任进行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二)县、区政府统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镇(乡)村负责落实;

(三)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主要包括:田埂、农机下田通道等田块整治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塘堰(坝)、排灌站、小型拦河坝、农桥、计量设施等灌溉与排水工程及配套建筑物;机耕路、生产路等田间道路;农田林网、岸坡防护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输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和配套建筑物。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工程所在的属地乡镇进行管护。

(二)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在承包使用期内由承建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管护,承包期结束后,由工程受益主体进行管护。

第七条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探索管护模式。

(一)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三)支持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第八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高标准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四)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为管护责任主体,依法按规使用管护经费;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四章 管护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源:

(一)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三)政府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五)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作为评价重要内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督查计划,定期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池州市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农函〔2019〕254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