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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310-0005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数据资源、新浪体育nba管理
成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日期: 2023-10-12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23〕3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268330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2330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20430日印发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2013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2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池政秘〔2023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办公室(密码管理局、保密局)等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委办公室(内网办)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前置审批及管理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审查,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池州节点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委网信办及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城市信息化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要,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因特殊事件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储备库,由项目单位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后纳入储备库。各县(区)政务信息化储备项目须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本地本行业数字化顶层设计,加强资源统筹,业务互联,数据共享,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申请列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已纳入项目储备库,未入库的项目须经预审后方可申请。

市级年度计划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网信、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审并提出年度计划清单,报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统筹确定。

县(区)年度计划清单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市、县(区)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报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三条 市、县(区)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市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统筹建设,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市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区)不再重复建设,建设经费县(区)按比例承担。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政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网络安全预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已经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购买服务形成信息系统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服务需求方案、系统建设方案和购买服务概算,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外追加安排的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由项目单位按市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市级、县(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项目(不包括续建、运维类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实际对建设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集约建设、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复用等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区)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池州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招标采购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投资总概算的15%且变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调整,同时将变更情况、变更程序、变更后方案等报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投资变更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市级概算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竣工验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初验后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竣工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列明数据接口免费服务期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2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各级数据资源管理和财政部门。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重点围绕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共享情况、协同共享、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初步设计与概算中应对项目运维进行专门设计,作为后续申请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概算中不得列支运维费用或变相列支运维费用。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省市数据基础平台、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推行集约化、标准化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部门运维方案、预算进行审核,建立运维服务目录,对通用服务和产品通过集中采购建立指导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

第三十五条 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的,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