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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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308-0016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3-08-30 发布日期: 2023-08-30
发文字号: 池政〔2023〕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机场办李慧明 政策咨询电话: 13705667092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办法的通知

池政〔202334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38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池州九华山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升空物体管理。

第三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公安、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和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和处置,并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不得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活动,并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六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依据经批准的池州九华山机场远期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按《〈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和《民用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编绘规范》要求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池州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公安、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和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池州市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焰火;

(九)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八条 在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

第九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进行净空巡视检查工作时,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疑似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确属于障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报告池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处置。

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一条 在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 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需要提供的资料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三条 在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池州九华山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和物体等达到限制高度以及符合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建(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业主人员或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池州九华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池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排除辖区内电台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在池州九华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对民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检,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禁止在池州九华山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以池州九华山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池州九华山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池州九华山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条 在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升空物体,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禁止在池州九华山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一条 在以池州九华山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放飞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的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其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需按规定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资格的审查、登记、管理等,参与对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查处。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升放系留升空物体,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施放现场须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和市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12时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机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违规飞行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民航主管部门执行公务行为;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对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人员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零部件企业的登记管理,会同民航主管部门查处流通领域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海关部门负责办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零部件进境海关手续并加强监管;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权限,负责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要通过设置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区域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由池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池州九华山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池州九华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池州九华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包括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或升放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及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物体;以及气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在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施放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设置激光射灯等对空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池政〔201276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