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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308-0015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审计
成文日期: 2023-08-24 发布日期: 2023-08-24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23〕25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财政局经建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46197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2325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17 12 15日印发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1755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8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使用市级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市级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本级年度财政可统筹财力情况,牵头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预算,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 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主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初审工作,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绩效等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并加强协同配合。

  (三)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申报、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财务核算、绩效自评及资产移交等工作,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四)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项目已纳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由市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概算已经核定或者项目前期已达同等深度;

  (三)市委 、市政府决定建设的市级重大项目。

  (四)市、县(区)、管委会共担资金类项目,市、县(区)、管委会需同步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县(区)、管委会资金未落实的,市财政局不安排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按照先急后缓、统筹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充分衔接,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含转移支付预算),同时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概算批复、中标通知书、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新增金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预算编制不得突破项目历年投资计划总额和概算。

  (二)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需求进行初审后,汇总相关材料并附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 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和额度确定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对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支出预算进行汇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依据批复的预算、工程进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程序及时申报、规范支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申报和支付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预算不得支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年度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年度资金需求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以下情况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资金发生调整的,须按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变更程序。

  (二) 项目总投资资金未发生调整,但年度资金安排发生调整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先予执行,调整情况在预算调整时一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非经营性项目可预留建设资金(含质保金)。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其中合同价款 1 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不低于 85%(含工程预付款)。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 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留建设资金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申报支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需提供项目概算批复、年度预算批复、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盖章确认的项目进度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二)建设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四)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自评”要求组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指 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