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703-0006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日期: | 2017-03-27 16:2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秘〔2017〕3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24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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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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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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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由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人选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日常联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实务等领域,精通专业业务,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市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市政府立法工作;
(五)本人愿意参加市政府立法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人选,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人选或本人自荐;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各方面推荐的立法咨询员人选组织审核,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审定同意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立法咨询职责:
(一)就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案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三)参与立法过程中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四)参与市政府规章集中清理、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立法活动,认真履行咨询职责,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完成受委托的事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将在立法咨询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用于盈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四)不得以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名义,从事与市政府立法咨询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聘期自颁发聘书之日起开始,至本届政府届满时终止,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解聘立法咨询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之内无故两次(含)以上不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邀请的咨询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滥用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身份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与立法咨询员专业相关联的原则,邀请立法咨询员参与立法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邀请立法咨询员参与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案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在起草、审查时或者提请市政府审议前,一般应当送有关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咨询员论证会、座谈会。立法过程中重要的、各方面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邀请有关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参加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
(三)委托研究。专业性法规案草案、规章草案的起草,或者法规案草案、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问题需要进行专业研究的,可以委托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研究报告。其他工作量较大,专业性较强,并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如规章集中清理等,也可以采用委托研究的方式;
(四)邀请立法咨询员参加法规案草案、规章草案起草小组;
(五)邀请立法咨询员参与立法调研等其他形式,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采用委托研究形式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立法咨询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订立协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立法咨询员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征询立法咨询员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接受邀请参与立法工作的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立法工作制度,按时参加立法活动,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从立法经费中列支。立法咨询员的工作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