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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807-0000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成文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07-04 16:01
发文字号: 池政办秘〔2018〕8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公共无线上网场所安全保护措施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213086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公共无线上网场所安全保护措施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886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依法推进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深入推进平安池州建设,确保全市网络环境安全有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覆盖范围

提供公共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政府为群众免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园、广场、办事大厅、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运营商建设的无线热点场所;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场所;宾馆、酒店、连锁商户及中小型旅店等住宿服务场所;图书馆、影剧院、

展览馆、电子阅览室等文化服务场所;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及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商场、购物中心、4S店等购物场所;快餐店、咖啡厅、酒吧、茶室等休闲餐饮场所;KTV、桑拿洗浴、沐足、网吧等娱乐场所;其它向不特定人员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

二、履行报备工作

为公众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需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对不履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统一产品标准

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全市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业务指导。依据公安部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规定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接口要求,为公众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使用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标准的安全保护技术产品,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保证无线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四、严格进行处罚

为公众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拒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继续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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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7-04 16:01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