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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012-0014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0-12-11 17:30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20〕3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3505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2031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1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及《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宪法宣誓。其中,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除外)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市长担任监誓人,秘书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秘书长担任主持人。

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宣誓仪式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担任监誓人。

三、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宣誓程序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五、仪式要求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六、有关事项

(一)按照有关要求,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应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二)宣誓仪式举行地点由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一般安排在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摆放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三)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宣誓人员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重复宣誓。

(六)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应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11 17:30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