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重大科技成就类;
(三)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成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四年。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聘任,负责各专业奖项的初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的条件和设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或组织授予科学技术进步类奖:
(一)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等方面开发和创新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对科学决策发挥重大作用的。
第七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项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或组织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在我市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进行科技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每次总数不超过2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4项、三等奖不超过14项。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重大科技成就奖不分等级,实行“一事一议”制,授予人数和奖金额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项,不分等级,奖金额3万元。
如无人员或组织符合上述评奖条件的,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为促进“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市科学技术进步类一、二、三等奖项中,工业类授奖项目应分别达到50%、30%和30%以上。
第十一条
鼓励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的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人是申报科技奖的主体。申报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市科技奖评审专家库,每年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奖项目的资格审查,各专业评审组负责通过资格审查项目的初审,并提出奖励的类别、项目、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意见,经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单位、推荐人、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方式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予以撤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4日发布的《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