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30日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管理,规范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设置行为,优化公路通行环境,用好用活稀缺公共资源,促进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国省道公路沿线从事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广告是指:全市国省道公路沿线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所有高耸式结构、大中型柱式结构及其它类型的广告设施,但公路交通标志除外。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委)、物价、国土资源、林业、环保、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法加强国省道公路沿线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支持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 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公路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公路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公路沿线广告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公路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设置有序。
(二)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应符合城乡规划。
(三)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应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的原则;设置位置应远离公路路肩外边缘,不得遮挡视线、影响交通安全、影响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
(四)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必须与公路沿线环境相协调。
(五)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应服从于公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影响公路建设、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八条 在下列路段和位置,不应设置广告:
(一)公路弯道安全视距范围内、交叉口安全视距范围内、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
(二)跨路设施。
(三)交通工程设施的支撑结构。
(四)干线公路路灯杆。
(五)交通标志纵向间距100米范围内。
(六)其它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不宜设置广告的情形。
第九条 在下列路段和位置,不应设置高耸式结构广告:
(一)居民区周边路段。
(二)公路弯道路段。
(三)以高耸式结构广告总高度1.5倍为半径的区域内存有35千伏以上高压导线的地方。
第三章 第三章 公路沿线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条 第十条 实行公路沿线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公路沿线利用公共空间资源设置大型广告和其他类型的广告,应依法取得设置有偿使用权。广告设置有偿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公路沿线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加竞标、竞买。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取得公路沿线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广告设置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取得的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路建设与维护管理以及广告设置相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临时设置广告的,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免收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四章 第四章 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取得公路沿线广告设置使用权的企业,在设置广告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设在市新浪体育nba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外观效果图及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还应当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确需提交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其他法定文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路沿线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除市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第五章 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的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公路沿线制作、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DB34/T789—2008)。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路沿线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公路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路沿线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高耸式结构广告,大、中型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高耸式结构广告、大中型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后,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情况下,可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延期的,应重新签订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并缴纳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根据《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DB34/T789—2008)对其在公路沿线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对陈旧、破损、影响路容路貌的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修复。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广告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因广告坍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妨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盗窃、故意损毁已批准在公路沿线设置的广告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路沿线广告审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