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池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70日
池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建立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着力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切身利益,稳定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及时、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允许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达到保障年龄,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2011年9月1日起,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出的村医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补助,确保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面足额发放到位。所需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与各县财政按1:9比例分担;市与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村医工作年限和到龄退出认定工作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把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协调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顺利进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摸清乡村医生底数,出台具体政策,严格操作程序,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员,确保村医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生活补助足额发放到位。市、县区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致村医一封信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切实让广大村医知晓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及其相关待遇,积极参与和支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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