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203-00075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字: | 无 |
标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和保障机制的意见 | 文号: | 池政办秘〔2022〕3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废止日期: |
池政办秘〔202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应急救援事业发展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风险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就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含消防文员)保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保障机制
(一)报告制度。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通过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
(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继续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机构作用,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
(三)督导考核。加大与行业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县区和开发区消防工作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将消火栓建设纳入政府道路改造范围,每年通报消火栓及取水码头建设情况。
二、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四)表彰奖励。根据中央及省相关规定,将各级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对受到应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消防员)的消防救援人员,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按规定发放奖励资金。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英模代表参加。
(五)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伤亡抚恤待遇,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伤亡附加保险制度。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支队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机制
(六)交通出行。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统一办理等同拥军卡功能的市民卡或持有效证件乘车。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可以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服务,可以使用优先通道(窗口);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七)医疗优先。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医院享受挂号、交费、取药优先等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灭火和抢险救援受伤需要救治的,在池州市三甲综合医院开通绿色就诊通道。
(八)家属优待。消防救援机构可按照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消防救援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至池州市城镇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九)就业扶持。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因就业困难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参照现役军人享受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它优待。
(十)子女教育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有关入学优待按池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供证明材料,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交。
(十一)其它优待。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风景名胜区和A级旅游景区,以及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四、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十二)经费保障。地方财政保障的消防救援人员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均年度预算经费保障标准与职业特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动态调整,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十三)医疗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定待遇平稳衔接办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障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所有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现有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十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前提下,优先贷款。按照有利实战、便于实战的原则,采取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办法,建设备勤公寓用房。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参照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对符合政策性购房的消防救援人员给予优先安排,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住房问题。
五、完善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机制
(十五)人员配备。各城市消防站(含新建队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按照现行补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做法执行。
(十六)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和相关设施。消防站及内部配套设施物品改造、维修、使用年限标准不低于普通机关办公使用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申请改造、维修及报废。市、县区消防站维修改造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后,如上级对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