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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07-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文号: 池政办〔2013〕37号
成文日期: 2013-07-22 发布日期: 2013-07-29
废止日期: 2020-12-07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29 11:31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是我市创建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市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节能减排、提升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质量,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明确目标

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范畴,对新出让地块提前设定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并作为土地公开出让前置条件。自201361日开始,对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014年末,全市不少于10个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到2015年末,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三、加强管理

(一)规划与审批(核准)。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措施。

2.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区域绿色规划设计导则,作为规划编制和设计方案审查的依据,在批复拟建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3.建设单位拟申报绿色建筑时,要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的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二)设计与审查。

1.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

2.设计单位要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要同时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监督审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方面的资料。

5.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施工与验收。

1.施工单位要在绿色建筑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专项绿色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2.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制品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制品及设备禁止使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订专项监理方案。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5.有关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要按照批准建设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

(四)销售与运行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同时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设计等级,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物业管理单位要强化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绿色建筑管理规程,保障绿色建筑的健康、持续运行。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绿色建筑扎实有效地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经信、环保、水务、建筑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对监管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我市绿色建筑技术含量和工作水平。

(三)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和兑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及相关支出;对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审批(核准)和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出台我市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政策。

 

2013年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