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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08-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3〕2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08-15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5 10:49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8日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城市空间资源,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其它类型的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

(一)(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三)沿街户外宣传、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一)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

(二)(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看板;

(四)利用临街建筑工地施工围墙设置的大型项目宣传牌;

(五)其他形式的大型广告牌、LED显示屏或广告看板。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位建设管理和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工作。

市市容局负责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和其它类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

市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市市容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市容市貌要求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做到图案清晰、样式美观、形体完好,高度、色调与城市景观相统一;

(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五)利用道路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其它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 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印刷品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市容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区小街小巷选择适当的位置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产权资源(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方案,并征求市市容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应当与市住房城乡建委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其它类型的户外广告应当与市市容局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并依法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四章 户外广告申请与许可


第十三条  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含公共产权资源、非公共产权资源)的设置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外广告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中标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六)广告样稿;

(七)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承诺书、公益广告发布承诺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设置店招店牌的设置人,申请设置店招店牌,应当向市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方案、设置效果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样稿;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

(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市容局设在市新浪体育nba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市市容局窗口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工程完工后,市住房城乡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人,应当依据《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在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省道(除市政管养道路外)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3〕30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

(一)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1年;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交易会、展销会设置的临时性广告,不超过活动结束后3日。条(横)幅、布幔、飘旗不超过7日。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和技术标准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和延期,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其经营场所外立面部位新建、改建、扩建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中,发布公益广告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年总发布量10%。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其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以公益广告代替;公益性广告内容,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左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属于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利用非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每次延长期限为1年,经批准延期的,应与原出让部门重新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并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毁;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广告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应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内容的执法检查,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和未及时拆除的,市行政执法局应责令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洁,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对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由市行政执法局责令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更新或修复,如不及时进行更新或修复,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代为更新或修复,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坍塌、坠落造成他人伤亡的,由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不办理延续手续又拒不拆除的;

(五)未经审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

(六)户外广告不进行日常维护,影响市容市貌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  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盗窃、故意损毁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建设出让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