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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08-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3〕2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08-15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5 10:51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8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位

使用权

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户外广告市场化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使用费纳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坚持公共利益优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大型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市政设施;

(二)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

(三)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市区范围内的公路、铁路两侧;

(五)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大型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市容、工商、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大型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应根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计划,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大型户外广告位列入出让计划的,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

第七条  利用公共产权资源(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发布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底价应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参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

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由原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6个月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可依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与大型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投标、拍卖和挂牌。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的中标人、拍卖的买受人、挂牌出让的竞得人(以下统称受让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市住房城乡建委签订成交合同,同时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或出租。转让或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签订转让或出租合同,并报原出让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收回有偿出让且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采取相应地段的广告位予以置换。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者,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公共产权资源,由政府管理部门统一建造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按成交价全额缴纳财政;大型广告设施的建设成本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各项管理费用,在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中列支。

(二)利用公共产权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由经营者建造的户外广告设施,按成交价70%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另外30%返还经营者。

(三)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50%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广告位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按成交价全额缴纳财政。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和票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大型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及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本性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