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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08-0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文号: 池政〔2013〕2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08-22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22 10:52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地处皖南山区,地质环境脆弱,是全省五个地质灾害多发易发频发地区之一。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受极端气候事件频发、人类工程活动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84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我市三县一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工作,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加快推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基本消除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动态巡查

    (一)开展调查评价。开展三县一区1:5万比例尺和九华山风景区1:1万比例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对可能威胁重要基础设施、旅游景区和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制定防灾措施,落实防灾责任。根据调查成果,建成全市地质灾害数据库。

   (二)开展动态巡查。各地要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动态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巡查信息,公布责任单位。对重点防治区域,要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隐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需要鉴定确认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一)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加快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数据传输、收集、分析工作制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二)提高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水平。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和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落实好基层国土所“五到位”工作,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处置技能培训,给予群测群防员必要的监测预警设备的配备和适当的误工补贴,切实提高以镇街、村居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监测水平。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防灾避险预案,设立警示标志,划定疏散路线,规定预警信号,预设安置场所,组织开展防灾避险演练。

     四、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矿山开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加强山区群众自建房的监管,合理规划布局,切实减少地质灾害隐患。

   (二)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且难以治理、需组织群众搬迁避让的地区,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要坚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并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和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治理,市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治理完工的工程给予补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业、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利设施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五、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专业设备,建立健全高效应急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应急调查和临灾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细化重大隐患点预防措施。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反应灵敏、快速到位、处置得当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实战、协调和配合能力。

   (三)快速有序组织抢险救援。各地要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紧紧依靠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增长机制。  

(二)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格局。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采取内部调剂、选聘专业技术人员等方式,组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加快人才培养,有计划选送一线工作人员到高校脱产学习培训。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治理施工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职称、职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宣传普及防治知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培训班、宣传栏、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提高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应急救援指挥能力。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

   (一)强化防治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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