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共享单车”,指在我市市区(含贵池区、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开发区)投放的共享单车,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为公众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采取限制总量规范管理的模式发展共享单车,对单车投放数量、停车秩序、服务质量实现管控,有效改善共享单车投放无序、停放无序、管理无序的混乱状态。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共享单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整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受理审查经营企业的资质材料;会同市公安、域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制定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联合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负责共享单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监管;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查处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单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共享单车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建立违规停放查处机制;配合制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会同市公安部门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调度;配合市公安部门督促企业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督促指导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共享单车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将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慢行系统完善工程规划;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禁停区域负面清单。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八)市文明办负责牵头开展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
(九)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开展中小学校学生规范使用共享单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委网信办联合市公安局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贵池区政府和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共享单车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以及停放标志的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实施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对所属道路不具备慢行通行条件的,根据全市慢行系统规划,实施改造;对具备条件的,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群众安全便捷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三、监管措施
(一)核算投放总量。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根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遒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参照南京,合肥等城市测算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核算出我市市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量上限,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二)设立准入条件。通过共享单车运营商项目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信誉良好、骑行舒适、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运营企业,其中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1家,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3家。市公安局根据中标企业获得的车辆配额,为其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
(三)签订管理协议。共享单车运营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文明办联合作为甲方,与中标企业(乙方)签订《共享单车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乙方义务,包括管理制度.车辆运维、人员配备、运营管理等内容,用以规范乙方的经营行为,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四)制定考核办法。制定《池州市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文明办和属地政府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运营企业的行业备案,责任落实、日常管理等指标,每季度开展考核评分,根据季度评分结果综合评定企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作为调整企业投放车辆配额的主要依据。
(五)强化信息化监管。开发共享单车信息验证小程序,建立共享单车信息编码库,通过日常路面巡查,实时核验车辆信息。如发现编码库外的违规投放车辆,立印通报相关企业进行处置,并以违规投放车辆数的5倍对其投放车辆配额进行核减,有效解决违规超额投放问题。
四、规范经营
(一)企业资质和经营条件
经营企业在本市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车辆投放地设立运营服务机构。
2.自有或租用满足车辆周转与维护需要的停车场地,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投放的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要在公安部门登记上牌,并配备安全头盔。
3.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5‰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卫生保洁,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及以上。配备必要的车辆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需要。
4.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
5.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相关信息要接入池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平台。
6.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0日内,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运营服务机构及场所证明、运营服务方案、投放车辆检验合格报告、管理及运维人员配备情况等材料,同时签订《共享单车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运营服务管理制度
1.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满足安全骑行要求。
2.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3.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骑行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服务。
4.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三)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经营企业要合理调度车辆,依据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禁停负面清单规定,规范有序停放,维护停放秩序。
2.经营企业要及时清理废弃车辆,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清洁维护。
3.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以及经提醒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企业,由市共享单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开通报,依据考核办法核减相应的投放配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信用体系建设
1.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2.加强经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3.加强对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将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资金及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经营企业须在注册地开设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
(六)运营退出机制
经营企业退出运营的,须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9月30日前)。广泛征集市民对共享单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摸底排查现有共享单车基本情况,根据我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测算出主城区共享单车投放数量上限。
(二)招标确定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制作共享单车运营商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完成招标工作。
(三)规范管理阶段(11月11日至长期)。制定出台《池州市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重点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不断推进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共享单车管理专题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定期研究解决共享单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针对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投放车辆安全状况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突出问题进行巡查,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力度,针对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服务质量考核,逐步形成“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管理工作局面。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为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优化调整。
附:市共享单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