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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110-00085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1〕27号
成文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0-21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1 14:42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021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服务业“增总量、提质量、缩差距”三年提升行动计划》(池政办〔202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重大项目投资

(一)企业投资建设全域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原创大型演艺项目、非国有博物馆、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文化综合体)、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生产和衍生品创意开发的,当年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社会资本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鼓励文旅企业利用5G技术开发ARVR等场景应用系统等产品,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池州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20%给予补助。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对年度新增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年度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本行业限额以上增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且增幅达10%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企业,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对引进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的研发或生产型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

三、鼓励行业创新发展

(十一)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二)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对专业市场运营主体搭建结算平台,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入驻并统一结算的商户2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四、推进行业集聚发展

(十五)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十六)对获得国家、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园区(企业),经过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八)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每家企业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5000㎡,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补助.

(十九)对服务我市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年在线跨境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二十)对新建或改建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仓储建筑面积5000㎡以上、拥有所有权的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采用标准化托盘为10家以上商贸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补助。

五、加大品牌创建力度

(二十一)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十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国家金鼎级、省银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二十三)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五)对新认定的“首版次”软件,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六)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六、附则

(二十七)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二十八)本政策引用我市现有产业支持政策的,按现有产业政策给予支持,在本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评审类项目,非评审类项目除外。新增政策(第四、八、十五、十六条)需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十九)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三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由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