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108-0015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字: | 无 |
标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池政秘〔2021〕17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废止日期: |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建设用地
审批权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承接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委托审批事项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审批的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土地征收的主体责任;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设用地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各类自然保护地、湿地。涉及长江“1515控制线”范围的,要严格对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关于严禁、严控、严管要求,申报用地应符合相关规定。涉及土壤污染的地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
(三)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占补平衡义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落实补充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做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到位。
(四)建设用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土地的情形和条件。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要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报批前应落实征地补偿准备金。
(五)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发布的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节地评价。
(六)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等相关税费。
三、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健全同步并联审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市级审查阶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审核手续,分别由市林业局提交省林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步办理。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前,须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用地前,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建立项目用地内外业同步核查机制。用地审查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县区政府、管委会用地报件申请后,组织进行报件内业审查,同时对征收土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是否巳动工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外业核查,核查无误或经核查后依法整改落实到位的,方可报市政府审批。
(三)强化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建设用地审批业务与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卫片检查等工作互联互通,加强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对突破用地批准范围实施的用地和建设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查处到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违法用地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市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督促各地提高土地管理水平,正确行使用地审批权。及时落实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
四、制定审查实施细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审查审批规则和审查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政府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流程等实施细则,细化审查要求,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审查实施细则,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提高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不符合组卷要求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
五、明确报件签批规则
对省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按程序经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查,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委托的事项除保密外,全部在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进行审查,项目用地批复格式文本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制,文本开头表述为“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自动配置批准文号,编号规则为皖政地池〔年份〕**号、皖政地挂池〔年份〕**号、皖政挂池〔年份〕**号,加盖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规范管理。成立市政府承接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曰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建设用地报批法规、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依法行政,夯实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建设用地报批的主体,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林地使用等工作负总责。各相关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组织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各项工作。
1.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掌握委托事项政策和建设用地审查规则,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指导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切实做好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承接工作。对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用地申报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组卷工作,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通知财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缴纳相关税费。
2.财政主管部门职责。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
4.林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湿地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建立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机制,做好用地中土壤污染管控。
6.其他主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工作,确保项目真实有效。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严格监管,强化督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对各地审查把关不严,瞒报漏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定期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政府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审查把关不严等导致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把关,依法依规批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