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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010-001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0〕28号
成文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0-15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5 08:34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15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域内长江岸线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安徽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安徽段)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即本市所辖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东至县、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长江沿岸包括夹江、汊江、江心洲和外滩圩等全部岸线,陆域纵深为1000米。

第三条  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治理、集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注重统筹保护与开发、公用与专用,存量与增量、水域与陆域、使用与监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岸线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池州市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联席会议(简称市岸联会)制度,统筹协调办理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各项工作。市岸联会办公室(简称市岸联办)设在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专人作为办公室成员,承担市岸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沿江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所辖区域长江岸线保护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退,对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岸线段的已建项目进行整合整治,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生态环境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拆除或搬迁。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做好长江岸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市岸联办)负责牵头编制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市岸联会成员单位对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项目的联合办理;负责对长江、夹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沿江岸线利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长江保护和利用工作统筹协调,并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沿江船舶企业行业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沿江岸线船舶产业规划布局和重点项目建立,提出沿江岸线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岸线管理方面的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财政政策并监督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办理沿江岸线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承担土地转用、征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沿江岸线饮用水水源、重要湿地保护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水功能区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沿江城市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沿江岸线城市建设区范围,控制所涉岸线开发利用强度,统筹衔接、组织实施沿江岸线城镇开发规划布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组织编制《池州港总体规划》;负责依据《池州港总体规划》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受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报批,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管;负责依法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统筹衔接、组织实施沿江港口岸线及区域交通规划布局。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加强长江池州段水生生物保护和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沿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开发岸线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负责对长江文物资源加强保护,统筹衔接、组织实施沿江岸线旅游业发展规划。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违法占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编制或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规划,涉及到长江岸线的,应征求市岸联会成员单位意见。

第七条  长江岸线资源实行功能分区,以规划为约束,强化用途导向,严格审批监管。按使用功能分为生态保护岸线、水工程岸线、农业生产岸线、旅游开发岸线、跨江设施岸线、城市建设岸线、工业岸线、港口设施岸线等八类功能岸线。各类涉及长江岸线资源的建设活动与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岸线功能要求,并不得违反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湿地保护区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长江岸线资源主要用于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港口码头(主要为公用码头)、集疏运通道、道路、跨江桥隧、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非工业项目。

(一)生态保护类项目:主要包括生态修复、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项目。根据保护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优先保障岸线供给。

(二)水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防洪排涝的拦河闸坝、水利枢纽、取水口及其他特殊水工程项目。项目选址应位于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的水工程区岸线范围,并列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级以上行业规划,经充分论证确需建设的项目。

(三)农林牧渔业开发类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防护林建设等项目。项目选址应位于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的农业生产区岸线范围(防护林建设除外),并列入有审批权限的市级以上行业规划,经充分论证确需建设的项目。

(四)旅游开发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滩公园、生态公园、滨江旅游风光带等项目。项目选址应位于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的旅游开发区岸线范围,经充分论证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五)跨江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桥梁、隧道、油气管线、跨江电缆等。项目选址应位于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的跨江设施区岸线范围,并列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国家和省级桥梁、道路布局规划、路网规划、管网规划,经充分论证确需建设的项目。

(六)城市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同长江岸线保护存在关联性的商服、住宅、游憩、景观等城市设施项目。项目选址应位于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的城市建设区岸线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等,经充分论证确需建设的项目。

(七)工业类项目:严禁新建工业项目。

(八)港口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码头、航道、锚地、栈桥、驳岸、护堤、航标、集疏运通道、仓储设施和港口配套设施等项目。项目选址应位于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的港口岸线范围,符合《池州港总体规划》,有利于港口转型升级。

推进规模化公用港区建设,鼓励沿江企业集中使用公用码头,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公用码头泊位,鼓励企业自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企业建设专用码头。经充分论证确需建设的公用码头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元,泊位数不少于2个,年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量达到200万吨以上。

第九条  禁止使用长江岸线资源建设项目按《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岸线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就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生态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岸线使用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建设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向属地政府岸线使用单位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市岸联办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期间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赴现场踏勘。市岸联办在综合部门意见后提出岸线使用建议报市岸联会研究,并将会议研究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市岸联办对市岸联会审议通过后的岸线使用项目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使用长江岸线资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

(四)项目投资协议;

(五)公益性项目应提交有审批权的相关规划、文件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长江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岸线资源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

税务部门依法征收长江岸线资源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长江岸线资源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人自取得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之日起,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续延手续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报经批准后,可以收回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

(一)擅自改变长江岸线使用范围和功能,或从事违法经营的;

(二)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长江岸线资源使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使用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使用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长江岸线资源的;

(五)经核准报废的码头泊位及有关设施的。

符合(一)(四)(五)条,应由原使用人(单位)组织自行拆除岸线所属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并恢复自然原状。

第十六条  一般不再批准临时使用长江岸线资源。确因国家、省重大工程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临时岸线的,应统一由市水利或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一处砂场集散中心码头或港口公用码头以供使用。

第十七条  沿江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政府(管委会)主导,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江海事、长江航道等多部门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所属长江岸线资源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然资源、港口、防洪、建设、农业、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和航道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