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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012-0011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池环委办〔2020〕46号
成文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4 08:42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现将《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4




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打好主动仗,以实际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2020 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发现问题为契机,扎实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专项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坚定扛起把好山好水保护好的政治责任,压紧压实生态环保责任制,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作风、有力的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全面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丽长江(池州)经济带。

二、行动任务

(一)一般固废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全市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输入性固体废物等堆放和非法转移倾倒情况,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和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滤液收集、安全处理情况,废品垃圾(包括电子产品、旧家电等)回收经营点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二)危废及“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废规范申报登记、贮存、转移、处置等情况;危废经营单位的危废规范申报登记、贮存、转移等情况,危废规范接收、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等情况;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手续不全等“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

(三)医疗废物、废水污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台账制度建立情况、医疗废物收集及临时贮存、转移处置等情况,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加药及其他相关记录、台账等档案资料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四)化工企业污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及治理情况,原料及产品规范贮存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

(五)港口码头、船舶和岸线污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长江干流池州段、主要河流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非法码头以及非法码头取缔后的生态复绿、岸线修复等情况,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老旧船舶和不达标船舶、非法采砂船舶拆解数量情况,港口码头物料堆场规范化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岸电建设情况,船舶污染物岸上收集点建设情况,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情况,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

(六)农业面源污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规模化和其它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禁(限)养区规划执行落实情况,围网养殖、化肥农药使用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七)矿山污染及生态修复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矿山开采、破碎、运输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矿业废物无害化处置情况,废弃矿山治理修复情况,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利用废弃矿坑非法处置固废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污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山场、林地、湿地内的固废非法倾倒和填埋情况,非法养殖情况,采矿(石)、采砂、砍伐、码头、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单位

(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建筑工地污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市县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达标排放、管网覆盖和漏损、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情况,建筑扬尘污染治理、建筑(施工、拆迁)垃圾处置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

(十)尾矿库污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尾矿库坝体、环境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尾矿库环境安全状况、环境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尾矿渣综合利用和修复生态环境情况,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放射源使用情况,闭库环境管理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十一)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形成黑臭水体的主要污染原因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各行政村内塘、河、沟渠及其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污染、企业排污、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污染、底泥淤积、厕所粪污、其他污染问题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

(十二)乡镇、村生活污水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乡镇、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情况,乡镇、村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已建成但未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进度情况,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排放、管网覆盖、环境管理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

(十三)中央及省、市反馈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按照最快速度、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不贰过”的态度彻底抓好整改落实。要全面深入自查,特别是对近年来中央及省、市反馈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全面“回头看”,深入排查各类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它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逐级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单整改销号。要坚持标本兼治,统筹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切实以问题整改的实效推动生态环保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排查阶段(20201210-2021110日)。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围绕一般固废、危废及“散乱污”企业、医疗废物废水污染、化工企业污染、港口码头船舶和岸线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矿山污染及生态修复等13个方面,采取人工排查和无人机排查相结合方式,实施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并深入摸排各类关联性、衍生性问题,确保20211 10 日前完成排查,做到问题、点位、责任“三个清楚”,分类别建立问题排查清单台账(见附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牵头单位请在排查阶段的每周五上午将排查清单台账上报市环委办(联系人:唐传罡;联系电话:2026190;邮箱:3515592942@qq.com)。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111-310日)。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和高标准、严要求,紧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大治理,2021 3 10 日前所有问题完成整改。对极少数因涉及工程性措施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要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并进一步明确第二阶段的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确保全部“清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牵头单位请在集中整治阶段的每周五上午将整治情况上报市环委办。

(三)验收阶段(2021311-331日)。对各地各部门梳理的各类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逐条对账销号,现场检验各组整治整改成果,确保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隐患消除。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整改进展滞后的,限期整改到位。2021 3 月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牵头单位结合整改验收情况,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市环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上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决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把抓好问题排查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加强协调联动,以钉钉子精神狠抓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担任此次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全方位、全天候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问题,成立专项工作组,直至问题整改验收销号。

(三)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问题落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层层传导压力,迅速组织制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举措,明确具体点位、整治内容、时间节点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全力推进整改工作。市直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协调、行业指导、跟踪督办、问题验收销号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要确立一名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名单和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20 12 10 日前上报市环委办。

(四)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完善跟踪督办机制,成立整改督导组,深入现场、督导推进。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加强日常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不定期明察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督查方式,查环境问题与查责任落实相结合,以严格的督导推动问题整改落地见效,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五)强化效果导向、严肃纪律问责。市环委办要及时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并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问题。本次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攻坚行动将纳入市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并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对成效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或公开约谈,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