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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02-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减免涉企收费加强收费监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3〕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02-13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减免涉企收费加强收费监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13 09:16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减免涉企收费加强收费监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6



关于减免涉企收费加强收费监管促进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池政〔20122号)要求,现就取消、降低、缓收和免收涉企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清费减负政策

(一)取消公安部门禁行线路通行证工本费等19项收费项目。

(二)降低涉及企业的12项收费标准。

(三)缓收小微型企业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收有效期至20141231日。

(四)开发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江南产业集中区新建企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上述取消、降低、缓收和免收的政策规定,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或注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收费项目取消、降低、缓收和免收后,执收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等所必需的经费,视情况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收费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的,其收费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统一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池政办〔20103号)规定执行。

二、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限定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内,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家、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凡未列入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减收免收缓收的政策措施,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在我市一律取消。

(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并收取相关费用,加重企业负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

三、依法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收费。

(二)社团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开展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延伸服务收费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服务收费,不得指定销售产品。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咨询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各商业银行网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四、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涉企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收费。同时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通过公示栏(牌)、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未出示《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以及未公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可以拒付。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收费管理政策,增强收费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12358价格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企业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级价格、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1.取消的收费项目(19项)

2.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12项)

3.小微型企业缓收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6项)

4.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0项)

5.江南产业集中区新建企业免

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附件1


取消的收费项目(19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禁行线路通行证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

(三)卫生部门:

1、疫情处理费;

2、卫生质量检验费。

(四)海关部门:

1、施封锁成本费;

2、货物监管手续费。

(五)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5、私营企业分公司年检收费;

6、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7、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8、分公司年检收费;

9、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10、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12项)


一、土地价格评估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省定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30%执行。其它评估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幅度不低于20%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省定收费标准低限的50%执行。其它评估按省定标准低限降幅不低于20%执行。

三、资产评估收费:企业以机器、设备及其它标的物作为抵押物的,资产评估费按省定收费标准低限的50%执行。

四、公证服务费:企业在抵押贷款过程中需办理公证手续的,公证服务费按省定收费标准低限的50%执行。

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应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低限的20%

五、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验资审计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收费: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六、公证服务收费:涉及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省定基础上降低30%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50%

八、城建档案整编服务费: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

九、建筑垃圾处置服务收费: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附件3


小微型企业缓收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6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五、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六、农业部门:农机监理费。


附件4


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0)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房屋初始登记费(非住宅);

(二)白蚁防治费;

(三)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国土资源部门:

(一)土地登记费;

(二)征地管理费。

三、质监部门:

(一)产品质量检验收费(仅限国家和省下达的监督抽查);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四、林业部门:义务植树绿化费。

五、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城市道路施工占道费。




附件5


江南产业集中区新建企业免收费

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降低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幅度不低于20%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费: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幅度不低于30%。防雷技术服务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