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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008-00289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失业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0〕26号
成文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8-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失业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5 11:58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失业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池州市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25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失业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质量,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促进的市、县(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三条  对全面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收支缺口由县(区)政府失业保险积累基金和市统筹基金各承担40%60%,积累基金用完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对未全面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缺口部分全部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条  市统筹基金由市本级累计滚存结余基金、2020年及以后年度市本级及各县(区)征收基金、省级调剂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组成。2019年底前,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各县区的失业保险积累基金。

第五条  各地应承担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编入当地下年度基金预算,在下年度4月底前上解到市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年度决算后,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需按决算数据进行清算。清算后需调整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各县区应承担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予以调整。

第六条  在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各地超预算征收部分的80%,可计入以后年度抵减收支缺口。纳入抵减范围的超收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决算数据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  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努力夯实失业保险业务基础,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位一体的作用。

主要任务:

(一)完成参保扩面及基金征缴收入预算任务;

(二)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应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缴费对象应包括:编制内的正式员工、招聘的合同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年末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重不得低于90%

(四)失业保险待遇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时限足额发放;

(五)没有挤占挪用或违规动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按时足额上交失业保险责任分担资金。

第八条  市政府承担全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剂全市基金,督促县(区)政府积极落实失业保险各项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承担本级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负责做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和市制定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池州市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促进的市、县(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三条  对未完成当年参保扩面及基金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未达90%以及违规支出等造成的管理性缺口,按照“谁减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未达90%,按以下办法计入管理性缺口:(当年开工项目数×0.9-已参保项目数)×当地本年度已参保项目平均缴费额。

对第三方审计发现的违规支出,按5倍计入管理性缺口;对在日常管理或其他渠道发现的违规支出,等额计入管理性缺口。同时,对违规支出由同级政府全额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条  对当年出现基金参保缺口(当年收支缺口扣除管理性缺口后剩余的收支缺口),按照是否存在管理性缺口实行市、县(区)政府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

对当年未出现管理性缺口的县(区),基金参保缺口由市、县(区)政府分别承担70%30%。县(区)政府承担部分可用结余基金弥补,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对当年出现管理性缺口的县(区),基金参保缺口由市、县(区)政府分别承担30%70%。县(区)政府承担部分不得动用当地结余基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抽查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待遇支付总人数的20%。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各县(区)应承担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编入当地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在下年度4月底前上解到市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年度决算后,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需按决算数据进行清算。清算后需调整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各县区应承担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予以调整。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基金征缴,促进基金健康平稳运行,市级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没有管理性缺口的县(区),超预算征收部分,抵减下年度收支缺口。对有管理性缺口的县(区),超预算征收的50%,抵减下年度收支缺口。可纳入抵减范围的超收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决算数据等因素核定。

第八条  市政府承担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剂全市基金,督促县(区)政府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承担本级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负责做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和市制定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