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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03-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3〕11号
成文日期: 2013-03-10 发布日期: 2013-03-17
废止日期: 2015-04-08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7 09:35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322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10



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性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需要市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各种融资等。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体是指市财政局和各政府性投资公司。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保障安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市投融资委同意;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预算进行编制,并提交相应的投资主体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三)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四)工程预算;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项目投资主体根据申报材料,对项目预算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评审。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并报市投融资委审批。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方自行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报市投融资委审批。

第八条  评审费用原则上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列入项目建设预算,由投资主体在工程建设费用中支付,并计入工程成本。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计入工程成本。

第九条  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总价。

第十条  投资主体根据市投融资委的审批意见,及时下达预算批复。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批复;各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方下达预算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预算批复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调整预算的,投资主体应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的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及时编制或调整预算,并上报市投融资委审批。对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市招投标局应当根据投资主体的预算批复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投资主体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尾款(不含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决算(结算)审查后,再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  所有拼盘项目,项目配套资金应按工程进度同比例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二)项目管理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投资主体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四)弄虚作假、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进度的;

(五)项目管理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其他须停止拨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单独建账核算,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是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计算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主要审查项目工程决算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与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等。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综合验收后,及时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并提交竣工决算(结算)书,按规定报送审计。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结算)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需财政部门出具批复文件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予以批复,其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后3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20041227日印发的《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池政〔20048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