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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209-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秘〔2012〕113号
成文日期: 2012-09-01 发布日期: 2012-09-08
废止日期: 2016-12-1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8 09:11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业经20127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1



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新浪体育nba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活动(以下统称招投标交易活动)。

按规定应进入省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有关招投标交易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招投标管理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招投标活动有关重大问题。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投标局。

市招投标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规则,规范与监督交易行为,受理处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等。承担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接受市招投标局的管理,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国土、产权等交易活动)的办理机构,统一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市区(含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站前区等)范围内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二)市区范围内各类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等的出让;

(六)车辆号牌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项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第五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六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审查招标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接受投标人报名;

(六)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七)答疑;

(八)接收、返还投标保证金;

(九)组织开标、评标;

(十)发布中标公示,对中标通知书进行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市招投标局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市招投标局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

在一次评审活动中,评标专家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人不得参与评标。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第十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招标人须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与中标人约谈制度。

第十二条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负责水务、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项目;

(五)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器械、设备采购项目;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所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的广告设置权、冠名权,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项目等。

第十五条  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监察、财政、工商等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市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局、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察;

(二)对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督查;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局、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建设项目交易中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采购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土地出让人、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产权转让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