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3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政府统筹资金、政府债务资金、政府性投资主体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量先急后缓、综合平衡的项目安排原则;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融资委)。市投融资委是政府投资项目议事、协调和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预算的调整;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市投融资委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投融资委日常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投资概算审查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投融资委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部门次年需建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需政府安排的资金额。
第六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已列入政府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需地方配套的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未来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急需建设的民生项目;
(五)已完成前期工作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项目;
(六)其他经市政府研究确需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草案报市投融资委批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项目,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开展下列工作:
(一)项目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为简化审批程序,对已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非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视同立项,建设单位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环节,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非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主要明确拟建项目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及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
附件资料主要包括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和其他所需的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规范所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其他相关附件资料。附件资料主要包括规划方案及审查意见书等。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由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和编制。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其中,对于重大或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投资概算审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核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核定的概算,下达概算批复。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可研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评估报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或相关出资部门核定,项目预算核定结果不得超过已批复的项目概算。
在预算审查阶段,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且超过已批复概算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经投资概算审查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投融资委同意后,再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或明确项目建设法人,负责项目的施工前准备和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局依法组织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各项招标事宜。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项目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合同审查和管理,不得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等。严禁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及设备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并已建立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按相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证和土地权证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开工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投融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在项目实施阶段,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对超预算但不超概算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经投资概算审查办公室确认并报市投融资委同意后,再由原预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变更及预算调整手续;对超概算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经投资概预算审查办公室确认并报市投融资委同意后,再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手续。涉及合同内容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在报市投融资委审批同意后,及时与施工单位等项目建设参与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因特殊情况、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出资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逾期补签无效。《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监督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验收。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出资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所有工程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综合验收后30日内,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并编制提交竣工决算书,由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市投融资委定期听取项目审计结果报告。重大项目或市政府交办的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市审计局按不低于10%的比例依法进行抽审,对抽审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市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应当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工程款(不含5%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批复后三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投融资委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的,或者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并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建设规范和程序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编制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2004年12月27日印发的《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政〔2004〕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