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和省人社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若干政策、促进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范围
(一)缓缴范围。继续执行市人社局等4部门《关于工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池人社发〔2011〕117号)规定,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范围,即:对2011年度无社会保险欠费的各类困难企业,可在2012年度内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
(二)办理程序。困难企业按参保属地原则向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受理并报同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批后,由社保(征缴)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每月报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备案。
二、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一)医疗保险。市本级、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企业缴费费率由6.5%降至4.5%,个人缴费费率不变。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不降低费率。
(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全市统一由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三)工伤保险。全市一类行业缴费费率由0.5%降至0.3%;二类行业缴费费率由1.2%降至0.8%;三类行业缴费费率由2.5%降至1.5%。
用工规模在百人以下的非煤矿山、小煤窑、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企业费率不变;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生育保险。企业缴费费率全市统一由0.8%降至0.5%。
(五)其他事项。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移动、联通、供电、烟草、石油、盐业、供排水等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费率不变。
三、调整部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调整对象。对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低于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计算数额的,其2012年缴费基数由过去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计算调整为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计算(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办理程序。参保企业按参保属地原则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提供工资总额等相关资料。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汇总报同级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审核认定,由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情况每月报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备案。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政策区域范围。市本级和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使用资金规模按不低于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安排。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且当期不裁员(除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外)的困难企业均可申请岗位补贴,市本级、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补贴,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按每人每月360元标准补贴,补贴期限均为6个月。
(三)补贴人数比例确定。享受岗位补贴人数占困难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和各地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本级困难企业按参保职工人数的60%确定。
(四)办理程序。困难企业按参保属地原则向所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签订不裁员承诺书,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人社部门会同经信、财政部门核批后,企业按月申报,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情况每月报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备案。
五、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当地就业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2012年,对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本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地地方按每人200元标准对相关职业(技工)院校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办理程序。职业(技工)院校向毕业生就业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财政部门核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职业(技工)院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2012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提供6个月以上期限用工证明的每人补贴120元,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25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办理程序。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对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一次性按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培训补贴给培训企业。对企业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后取得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标准补贴给培训企业。
(二)办理程序。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池人社发〔2012〕12号)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是当前促进我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人社、财政、地税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若干政策、促进企业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安排部署,强化工作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有序有效推进。市人社局要将各地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逐月通报,并抄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