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定相应分值,并扩大对相关部门考核的覆盖面。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组织人员跟踪督办,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结果。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办,市政府督办室,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三)加强中心城区监管。主城区(池阳、秋浦、杏花村、清风、清溪5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具体事权划分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贵池区政府、市有关监管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贵池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办,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
(四)严防出现监管缝隙。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要求,市主城区以外贵池区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贵池区政府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开发区、站前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贵池区政府,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站前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五)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应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应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应加强加工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业的食用农产品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应加强生猪、菜牛定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管。同时,要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定并公布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相关制度由市农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普通食品生产由质监部门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食品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的监管,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中心城区餐饮业的审批。中心城区餐饮业实行行业会审制度,会审由划行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未经会审,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责任单位:贵池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房产局)
(八)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对涉及多种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取缔。在最先许可审批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九)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池政办秘〔201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十)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按照“企业主体、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督促企业积极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食品质量安全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督促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建立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及时清除出从业者队伍并不得再从事食品行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十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十二)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市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及专业检验人员,对所生产经营的每批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十三)落实溯源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针对环节长、隐患多的重点品种,加快建立主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逐步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动态监控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真正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十四)落实其他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十五)完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2012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建立完善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查处等工作制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办、市编办)
(十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奖惩制度,最先许可的部门为执法主体,划行规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无证无照餐饮业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实施奖惩;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过错问责制,对监管不到位、出现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实行问责追究。具体办法由市划行规市办公室、市监察局、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行政执法局、市监察局、市食品安全办等)
(十七)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检验检测等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预算经费要按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保障力度,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增加100万元,专项用于购置食品安全检验设备和抽样检验费用。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精干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编办、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十八)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十九)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实施“四员”制度,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和1名信息员(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医担任),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形成广覆盖、网络化的立体式监管格局。相关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二十)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对提供食品安全案件重要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二十一)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进一步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各地要将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出台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追根溯源,查清真相,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二十三)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地、各食品监管部门要发挥好监督抽检职能,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相对突出的品种,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制定食品年度抽检计划,每月公告抽检结果。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二十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网络进行集中报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正面典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曝光,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五、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五)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全过程管理,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二十六)依法从重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对影响恶劣或者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市直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