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依据《安徽省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20〕58号)(以下简称《方案》)、安徽省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办法(皖禁食〔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机构,压实责任
成立池州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程序严密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制订“一户一策”工作方案,分类分步,精准施策,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依法科学有序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二、加强宣传,核实底数
各地政府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包保责任制度,常规性开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法律法规和禁食野生动物有关政策的宣传,及时收集、研判各方面信息,加强问题疏导、舆论引导,为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营造和谐氛围。于7月10日前,组织本级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辖区内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核查登记,作为后续补偿等有关工作的直接依据。
三、依法退出,妥善处置
各地政府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于7月20日前,做好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退出和处置工作。遵照《方案》,一是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依法处罚;二是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全部或部分为禁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从业机构,撤回并注销或者变更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三是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四是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林业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黑斑蛙、棘胸蛙的,林业主管部门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水生动物管理;五是对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从业机构,已取得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或文书,一律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一定补偿;六是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养殖蓝孔雀从业机构,一律停止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各地政府于7月30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本辖区内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池州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指导监督,严禁从业机构自行处置。
四、依法补偿,严格监督
8月10日前,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审核小组,依据核查登记的基础数据,按《办法》中安徽省禁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标准的40%计算补偿金额报市林业、财政部门审定后,对补偿金额进行公示、补偿。8月20日前,市财政部门按安徽省禁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标准的30%计算补偿金额并支付补偿款,同时,提请省财政及时拨付30%补偿款。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落实《决定》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池州市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
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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